《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
第二十五条 :
继承开始后,
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
遗产处理前,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
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两个月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赠的表示。
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作出 接受遗赠表示的方式有很多,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
1、向部分继承人口头表示自己接受遗赠;
2、书面表示:如出示接受遗赠确认书等书面文件;
3、通过公证的方式来表示;
4、以自己的实际行为表示自己接受遗赠:如在
房产遗赠中,实际占有房屋即可视为接受遗赠。
如果受遗赠人在作出了接受遗赠的表示之后仍然迟迟没有取得属于自己的遗赠,应尽快向法院起诉以保障自己的权利,如口头表示这样的方式如果时间相隔较长,日后难以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