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次起诉离婚是在15年8月,16年2月签订了半年不能和好就判决离婚的协议,第二次起诉是在16年10月,10月末开庭没有判决,到现在为止法院以等待通知为理由拖延是否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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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法院开庭判决,需要具体分析,例如: 《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四十八条判决和裁定在发生法律效力后执行。 下列判决和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
(一)已过法定期限没有上诉、抗诉的判决和裁定;
(二)终审的判决和裁定;
(三)最高人民法院核准的死刑的判决和高级人民法院核准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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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是否判决离婚与第几次起诉没有关系,法院判决离婚的标准是夫妻感情是否完全破裂,如果达到这一标准就会判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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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有证据证明夫妻感情已经破裂,没有和好可能性的,法院经过调解无效会判决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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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