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你好我想问一下帮朋友担保借的私人的钱,朋友跑了,现在人家起诉我,但这事已经四年了我还有担保责任吗

2018-12-28 21:26:20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根据我国《担保法》的规定,债务履行期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的,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所得的价款受偿;同时,《担保法》第十九条规定,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本案中,甲公司在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时无力还款,抵押权人乙银行可以要求抵押人丙公司承担担保责任。
    而丁公司提供保证担保时,没有与乙银行约定保证类型,视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因此乙银行也可以向选择丁公司承担担保责任。
    我国《担保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物的担保的,保证人对物的担保以外的债权承担保证责任。
  • 担保人是否要承担责任分为不同的情况:  
    1、如果所担保的主合同是有效的,而仅是担保合同无效的:  1)债权人对担保合同无效无过错的,则担保人与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2)债权人、担保人对担保合同无效有过错的,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部分,不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二分之一。  
    2、如果担保合同的无效是因为主合同的无效而无效的:  1)担保人无过错的,担保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2)担保人有过错的,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部分,不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三分之一。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amp;lt;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amp;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 主合同有效而担保合同无效,债权人无过错的,担保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债权人的经济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债权人、担保人有过错的,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部分,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二分之一。  第八条 主合同无效而导致担保合同无效,担保人无过错的,担保人不承担民事责任;担保人有过错的,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部分,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三分之一。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16条的规定:第十七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证人不得行使前款规定的权利:

    (一)债务人住所变更,致使债权人要求其履行债务发生重大困难的;

    (二)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中止执行程序的;

    (三)保证人以书面形式放弃前款规定的权利的。

    对一般保证人来说,原告若仅起诉保证人的,因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所以原告的债权利益无法得到实现。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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