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我对公司的劳动仲裁胜诉了,裁决书判决公司支付我一笔费用,且规定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未注明是“工作日”)内如果没有向人民法院起诉即生效。这份裁决书送达公司的日期是11月12日,即公司要上诉的话应该在11月27日之内向基层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

12月17日我到基层人民法院查询是否有起诉,发现对方有起诉,并签收了起诉状副本和传票。

我查询到公司是于11月27日向中级法院(注意:是中院,而不是基层人民法院)EMS寄送了起诉状,且EMS记录显示这份EMS是在11月28日才到达中院,应该是中院转给基层法院的,我查到基层法院的立案审判流程表显示:“收到诉状日期为12月5日,立案审批日期为12月5日”,我认为12月5日很明显已经超出了起诉期限。起诉状未注明我的联系电话和实际居住地址(公司故意所为),法院直到12月17日(即立案后12日,已经超出了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五条“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的规定)。

我想知道的是:

1.?我是否可以以超出起诉期限起诉为由,申请撤销立案,从而争取到劳动仲裁裁决的生效,继而可以申请强制执行?

2.?我是否可以申请因未能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未送达起诉状副本而申请撤销案件,从而达到劳动仲裁裁决生效的目的?

3.?具体应该怎么去做?有些什么手续或者途径可以达到上述两个目的?

仲裁
2018-12-28 17:29:18
律师解答共有4条
  • 用人单位只有在有证据证明以下事实的情况下,方可撤销仲裁裁决:
    (一)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
    (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的;
    (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
    (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
    (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 如果仲裁裁决真的被撤销,你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关于劳动仲裁裁决的期限问题,具体规定如下: 仲裁庭裁决案件,应当自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四十五日内结束。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仲裁委员会主任批准,可以延期并书面通知当事人,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十五日。
      有下列情形的,仲裁期限按照下列规定计算:
      
    1、申请人需要补正材料的,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的时间从材料补正之日起计算;
      
    2、增加、变更仲裁申请的,仲裁期限从受理增加、变更仲裁申请之日起重新计算;
  • 我国法律规定对于诈骗犯罪类的刑事案件,应该由公安机关侦查,但受害人也可向检察和法院报案或者控告,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应当移送主管机关处理。具体程序规定如下 :
      《刑事诉讼法》 第十八条 刑事案件的侦查由公安机关进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一百零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利也有义务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者举报。
      被害人对侵犯其人身、财产权利的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者控告。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对于报案、控告、举报,都应当接受。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应当移送主管机关处理,并且通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而又必须采取紧急措施的,应当先采取紧急措施,然后移送主管机关。
      犯罪人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自首的,适用第三款规定。
      第一百零九条 报案、控告、举报可以用书面或者口头提出。接受口头报案、控告、举报的工作人员,应当写成笔录,经宣读无误后,由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签名或者盖章。
      接受控告、举报的工作人员,应当向控告人、举报人说明诬告应负的法律责任。但是,只要不是捏造事实,伪造证据,即使控告、举报的事实有出入,甚至是错告的,也要和诬告严格加以区别。
  • 按照《劳动法》规定,提起劳动仲裁的一方应在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1年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除非当事人是因不可抗力或有其他正当理由,否则超过法律规定的申请仲裁时效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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