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我1980年进公司工作,公司违反劳动合同法,工资低于最低标准工资,加班不支付加班费,解除劳动合同时,经济补偿金的年限应该是几年?

劳动合同纠纷
2021-03-24 20:32:42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一条 用人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劳动定额标准,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劳动者加班。用人单位安排加班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加班费。
    加班费是指劳动者按照用人单位生产和工作的需要在规定工作时间之外继续生产劳动或者工作所获得的劳动报酬。
    劳动者加班,延长了工作时间,增加了额外的劳动量,应当得到合理的报酬。对劳动者而言,加班费是一种补偿,因为其付出了过量的劳动;对于用人单位而言,支付加班费能够有效地抑制用人单位随意地延长工作时间,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根据劳动法和国家的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在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的情况下应当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即加班费。
    按照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支付加班费的具体标准是:在标准工作日内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 如果有证据证明加班,且未支付加班费的,可以仲裁。注意,这里要证明双方先前存在劳动关系。
  • 您好,可以申请劳动仲裁,要求支付加班费。注意,要证明双方先前存在劳动关系。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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