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我叫李叙华,男,汉族,1954年11月27日出生,冷水江市公路管理局职工。我于1971年4月知识青年上山下乡,自1975年12月招工在冷水江市公路管理局(前称冷水江市公路段)。工作至今,2011年7月27日,娄底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未经我本人申请和同意,与我的上级单位娄底市公路管理局串通一气,擅自办理了我于2009年11月退休的手续(我当年刚55岁)。无像片的退休证编号为2011173。而作出退休的批复是2011年7月27日,严重违反法定程序。我档案记载的出生日期为1954年11月27日,且我不属于提前退休的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的特殊工种,我的退休年龄应为60周岁,而不是55周岁,因此、娄底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强制我提前退休,严重违反劳社部发(1999)8号文件和 湘劳社发[2001]17号文件、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联合下文通知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办理提前退休手续。国家和省已经三令五申,各级劳动违规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的,其审批结果一律无效,并要追究相关领导和经办人员的责任。是明显违法的。被娄底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同一批违法办理提前退休手续的娄底市公路系统(包括冷水江市、新化县、涟源市、双峰县、娄星区的公路管理局)的职工的还有很多。大批职工都是历年来惯例性的被提前退休,不仅侵害职工个人的权益,而且大量增加了财政负担。国家一再强制要求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办理提前退休的行为,但娄底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相关工作人员却明知故犯、滥用职权,为此,我们强烈要求上级领导对相关人员进行查处。申请人:13973825538

社会保障
2018-12-28 15:13:09
律师解答共有4条
  • 党政机关、群众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干部,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都可以退休。  
    (一)男年满六十周岁,女年满五十五周岁,参加革命工作年限满十年的;  
    (二)男年满五十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参加革命工作年限满十年,经过医院证明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  
    (三)因工致残,经过医院证明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  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和党政机关、群众团体的工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该退休。  
    (一)男年满六十周岁,女年满五十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  
    (二)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者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作,男年满五十五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本项规定也适用于工作条件与工人相同的基层干部。  
    (三)男年满五十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由医院证明,并经过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四)因工致残,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
  • 法定退休年龄是指1978年5月24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原则批准,现在仍然有效的《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和《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号)文件所规定的退休年龄。2012年7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社会保障研究所所长何平提出,我国应逐步延龄退休,建议到2045年不论男女,退休年龄均为65岁。
    现行退休年龄是为,男性60周岁,女性55周岁。
  • 按照国发[1978]104号文件规定,企业职工退休年龄为:男年满60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简称特殊工种)的退休年龄为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因病或非因工致残、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退休年龄为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
  • 合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合同终止,没有经济补偿。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
    (二)项、《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合同终止的,用人单位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
      《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一)劳动合同期满的;
      
    (二)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三)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四)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五)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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