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我和丈夫2016年8月28日喝酒结婚,结婚后2个月发现感情不合,2016年10月2日在南宁工作,在南宁工作期间受到丈夫的威胁,想离婚,但现在也没有离婚。所以,我断绝了所有的联系方式,至今没有联系。我现在想买辆车,可以用我的名字买吗?这不是夫妻的财产吗?

离婚
2021-03-23 15:55:22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您好,根据我国婚姻法解释二和三的规定,当事人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依您所说的情况,属于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产权登记在夫妻双方名下,该出资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该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您有权在离婚时要求分割。
  • 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所共同拥有的财产。所谓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是指夫妻结婚后到一方死亡或者离婚之前这段时间,这期间夫妻所得的财产,除约定的外,均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 夫妻个人名下的财产,是婚后购置的,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婚前的属于夫妻一方的财产。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