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我从2006年到公司工作,2009年合同期满后解职,劳动合同从2008年开始签订,使用者从2008年开始只支付经济补偿金是合理的吗

劳动合同纠纷
2021-03-23 05:26:38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 公司不和你续签的,是要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根据工作年限,每一年支付一个也工资!工资是按照过去一年的平均工资计算!
  •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计算,工作满一年补偿一个月工资,半年不满一年,按一年算,未满半年补偿半个月工资,最高补偿不超过12个月。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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