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90年,我外公欲卖房还债,我母亲(大女儿)拿出3000替父还债,将房保住。93年,外公去世,留下一栋两层临街小楼,当时市价4到5万,以及货物价值1万3左右,但因有外债4万,我母亲和二姨,三姨决定卖房还债,我小姨说要房子,债务她还,外婆今后由她赡养,后来几年,小姨用变卖货物的钱和自己的收入,以及将外公那处房产出租所得将债务还清,房租也一直她一个人得。外公去世后的7年,外婆一直吃住在三姨家,最近十年才由4个姊妹轮流供养,但因为二姨家一直不满小姨占房却不独自供养外婆为由,不是很愿意供养外婆,所以这十年外婆去二姨家的时间加起来也就2年不到。而我母亲和我三姨虽也有异议,但一直顾念姐妹情分没有提过。如今老人生病了,大家为这个问题开始争论不休,所以我很想问问,这个房子如今还是我外公的名字,我外婆也尚在人世,那这房子到底是不是我小姨和我外婆共有的呢?

2018-12-28 08:51:43
律师解答共有4条
  • 应该先看去世的人生前有无遗嘱,有遗嘱的,应按遗嘱执行,如果没有遗嘱的,按照法定继承继承人分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
    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 赡养父母,是法定义务,也是作为子女的“天职”,因此,不管子女在何处,这法定义务不变。 对于不赡养老人的,要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首先,《婚姻法》第15条规定: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
    《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也规定:赡养人不得以放弃继承权或者其他理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49条的规定:成年子女有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护法》的第10条规定,老年人养老主要依靠家庭,家庭成员应当关心和照料老人。
    这种义务是无期限的,只要父母需要赡养扶助,子女就应继续履行这一义务。并且不能以放弃继承为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
  • 公民死亡导致其民事主体资格的丧失,继承的开始,继承人取得继承其遗产的权利。继承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在遗产转移过程中,继承人享有法律赋予的权利的同时,本身就有清偿被继承人所欠的债务和缴纳税款的义务。
    继承人承担义务以承受遗产的范围为限,超出遗产范围外的债务,继承人主动承担的,法律予以认可。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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