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离婚前,丈夫背着我借了几万日元的债,不知道他用这些钱做了什么。起诉后,他说法院有共同债务。这是夫妻的共同债务吗?不离婚的时候,丈夫把别的女人带回家同居,妻子说我们结婚了,这应该负什么责任呢?谢谢你的帮助。

离婚
2021-03-22 02:55:37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一方名义所欠的债务,原则上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应该由夫妻共同偿还。但是,如果夫妻一方能够证明该债务确为欠债人个人债务,那么未欠债的婚姻关系当事人可以对抗债权人的请求。
    属于个人债务的情形主要有两种,一种是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该项债务属于个人债务;另一种是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项规定的情况。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项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 夫妻离婚前所欠债务,用于家庭生活的,另一方有责任承担,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
  • 离婚前的债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