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旅游业因为当地人没有在劳务合同上签字,所以因为自己的理由退休了,从17年10月进公司到18年7月末退休了,现在6/7月的工资一直支付,询问也没有结果,恶意拖欠工资吗?除了全额支付工资外,必须赔偿吗?确认劳动关系没有在劳务合同上签字的话,我的工资应该加倍吗?

劳动合同纠纷
2021-03-21 07:48:21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依据《工资支付暂行条例》第九条 劳动关系双方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一次付清劳动者工资。
    第十八条 各级劳动行政部门有权监察用人单位工资支付的情况。
    用人单位有下列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行为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支付劳动者工资和经济补偿,并可责令其支付赔偿金:
    (一)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
    (二)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的;
    (三)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经济补偿和赔偿金的标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 欠扣工资的属于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结合欠扣时间计算欠扣应付总额书,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 用人单位拖欠工资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除在规定的时间内全额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外,还需加发相当于工资报酬25%的经济补偿金。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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