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你好!在交通事故中不负责任的第三者受了轻伤(没有进行鉴定),负责人不协助赔偿进行民事诉讼的话,受害者可以主张什么样的赔偿呢?除了把当事人作为被告之外,保险公司应该成为被告吗?谢谢你。

2021-03-21 06:26:41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交通事故无责任车辆的损失由谁赔偿,  交通事故无责任车辆的损失可以找肇事方和保险公司赔偿。如果受害人是以被损车辆用于货物运输或者旅客运输经营活动,则在被损车辆修复期间,受害人因无法进行正常的货物运输或者旅客运输经营而造成经济收入的减少,或曰停运损失,由相关事故责任人对该损失进行的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修复费用、折价赔偿费用按照实际价值或者评估机构的评估结论计算。根据民法理论,赔偿全部财产损失除了直接的财产上的减少之外,还应赔偿失去的可得利益即间接损失。
    间接损失是指已经预见或者能够预见的可得利益。  相关知识延伸阅读:关于事故车辆贬值损失的概念  鉴定事故车辆贬值损失,首先要搞清楚车辆贬值的种类。车辆的贬值一般分为实体性贬值、功能性贬值和经济性贬值。
      实体性贬值也称有形损耗,是指机动车在存放和使用过程中,由于物理和化学原因而导致的车辆实体发生的价值损耗,即由于自然力的作用而发生的损耗。旧车一般都不是全新状态的,因而大都存在实体性贬值,确定实体性贬值,应依据新旧程度,包括车辆外观、内部构件或部件的损耗程度。
    假如用损耗率来衡量,一辆全新的车辆,其实体性贬值为百分之零,而一辆报废的车辆,其实体性贬值为百分之百,处于其它状态下的车辆,其实体性贬值则位于其间。  功能性贬值,是由于科学技术的发展导致的车辆贬值,即无形损耗。
    这类贬值又可细分为一次性功能贬值和营运性功能贬值。一次性功能贬值是由于技术进步引起劳动生产率的提高,现在再生产制造与原功能相同的车辆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减少,成本降低而造成原车辆的价值贬值。
    具体表现为原车辆价值中有一个超额投资成本将不被社会承认。营运性功能贬值是由于技术进步,出现了新的、性能更优的车辆,致使原有车辆的功能相对新车型已经落后而引起其价值贬值。
    具体表现为原有车辆在完成相同工作任务的前提下,在燃料、人力、配件材料等方面的消耗增加,形成了一部分超额运营成本。  经济性贬值,是指由于外部经济环境变化所造成的车辆贬值。
    所谓外部经济环境,包括宏观经济政策、市场需求、通货膨胀、环境保护等。经济性贬值是由于外部环境而不是车辆本身或内部因素所引起的达不到原有设计的获利能力而造成的贬值。
    外界因素对车辆价值的影响不仅是客观存在的,而且对车辆价值影响还相当大。
  • 可以。受害人起诉时仅以保险公司为被告提起诉讼的,由于保险公司对受害人承担的责任实际上是代肇事的机动车方承担责任,为了便于保险公司行使抗辩权,也为了查清案件事实,人民法院可以将投保人追加为共同被告。
  •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按照规定承担赔偿责任,其在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中的诉讼主体地位应是共同被告而非第三人。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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