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本人湖南人,2014年7月在南京发生交通事故,对方负责,对方是市政机关,答应完成二次手术,向保险公司索赔,现在刚做二次手术,对方说现在不和解,也不赔偿!因为本人是外国人,现在在医院,衣食住也不方便!在这种情况下该怎么办?

2021-03-21 04:58:46
律师解答共有4条
  • 对于机动车交通事故致人损害的,侵权行为人应该承担侵权责任。对于正常的、必须支出的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等损失,侵权行为人应该承担。如果根据伤者的伤势确实需要治疗六个月的,那么对于多出的两个月的治疗费,肇事司机应该承担。
  • 哪些情况保险公司不赔,  第
    一、机动车损失保险中应当由第三方负责赔偿而无法找到第三方的;  第
    二、因违反安全装载规定增加的;  第
    三、被保险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选择自行协商方式处理交通事故,但不能证明事故原因的;  第
    四、投保时指定驾驶人,保险事故发生时为非指定驾驶人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而增加的;  第
    五、投保时约定行驶区域,保险事故发生在约定行驶区域以外而增加的;  第
    六、因保险期间内发生多次保险赔偿而增加的。  相关知识延伸阅读:保险理赔程序  
    1、立案查勘  保险人在接到出险通知后,应当立即派人进行现场查勘,了解损失情况及原保险理赔稽核因,查对保险单,登记立案。  
    2、审核证明和资料  保险人对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提供的有关证明和资料进行审核,以确定保险合同是否有效,保险期限是否届满,受损失的是否是保险财产,索赔人是否有权主张赔付,事故发生的地点是否在承保范围内等。  
    3、核定保险责任  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请求,经过对事实的查验和对各项单证的审核后,应当及时作出自己应否承担保险责任及承担多大责任的核定,并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  
    4、履行赔付义务  保险人在核定责任的基础上,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达成有关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额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义务。保险合同对保险金额及赔偿或者给付期限有约定的,保险人应当依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义务。  保险人按照法定程序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义务后,保险理赔就告结束。如果保险人未及时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义务的,就构成一种违约行为,按照规定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即“除支付保险金外,应当赔偿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因此受到的损失”,这里的赔偿损失,是指保险人应当支付的保险金的利息损失。为了保证保险人依法履行赔付义务,同时保护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合法权益,明确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都不得非法干预保险人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义务,也不得限制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取得保险金的权利。
  • 您好,首先交通事故的责任认定是一个相对复杂和专业的程序,要以交管部门的责任认定书为准。其次,现在机动车要求强制缴纳交强险,这个险种就是用于赔偿交通事故中的受害一方的,保险公司可以直接将赔偿款支付给受害人。
    另外交通事故赔偿的项目一般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交通费等,具体根据您的实际情况调整。至于数额还是要根据您的实际情况来计算。如有需要律师愿意随时提供帮助。
  • 被保险人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致使受害人遭受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交强险合同的约定对每次事故在下列赔偿限额内负责赔偿:
    (一)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10000元;
    (二)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0000元;
    (三)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2000元;
    (四)被保险人无责任时,无责任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1000元;无责任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000元;无责任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100元。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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