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我还在实习期,标准工资与加班工资底于当地政府要求规范,之后我离职不做,少的加班工资我能要回家吗?并且企业都没有与我签订合同

2021-03-20 15:29:00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1、按照《劳动合同法》第七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你们之间的劳动关系是是受法律保护的。
    2、按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过了试用期需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因此,你作为劳动者,需要按照上述规定申请离职。
    3、在离职期限到期后,不论用人单位是否批准,你都可以自行离开的。
    4、根据《工资支付暂行条例》第九条劳动关系双方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一次付清劳动者工资。因此,在解除劳动关系时,用人单位应当足额将全部的工资支付给你。
    5、用人单位拖欠工资的,在你向劳动局投诉后,由劳动行政部门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的规定,责令用人单位限期支付劳动报酬;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你加付赔偿金:
  • 如果有证据证明加班,且未支付加班费的,可以仲裁。注意,这里要证明双方先前存在劳动关系。
  • 您好,可以申请劳动仲裁,要求支付加班费。注意,要证明双方先前存在劳动关系。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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