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我买房想改名,但又不想让开发商改,只好找个理由不改,让我给房管局的开发商打电话。我该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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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最高人民法律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司法解释第十八条规定,由于出卖人的原因,买受人在下列期限届满未能取得房屋权属证书的,除当事人有特殊约定外,出卖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一)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期限;
(二)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尚未建成房屋的,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
(三)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已竣工房屋的,自合同订立之日起9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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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解答啥啊,有规定可改可不改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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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的朋友,你好,建议你找你们重庆的蒋定明律师,她在这方面有专长,也便于你问题的解决,蒋律师联系方式:023-683331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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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