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从07年6月起在本企业工作,本企业07年为外资企业,09年10月被一家国营企业回收,但公司名称经营方式不变。自己也被新企业征用,再次签合同迄今(迄今为无固定期限合同书),现企业经营状况不太好,要裁人,我依规能规定最大限度的赔偿费多少钱,6个月,6个半个月左右,9个月,還是10个月。

2021-03-18 23:22:25
律师解答共有4条
  • 裁减人员时用人单位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  
    1、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2、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3、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同时,如果用人单位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按照第四十一条规定裁员的,应该支付被裁人员经济补偿金。按照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所以你们公司不把奖金津贴计算入内,是不对的。至于你的购车协议,没有什么违法之处,应该按照协议约定内容履行。
  • 如果劳动合同约定的地点大范围的进行变更,严重影响工作生活等,导致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支付经济补偿。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
    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如果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地点变动不大,对您的工作、生活影响不大或者单位安排了相关的通行便利、补贴等,无法构成导致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情况,您方要求解除合同的可能无法获得经济补偿。
  •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当用人单位进行经济性裁员时,应该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标准为工作1年支付1个月工资。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当用人单位进行经济性裁员时,应该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标准为工作1年支付1个月工资。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
    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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