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得利益损失是指一方未全面履行
合同等违约行为导致守约方所丧失的财产性损失。
合同的可得利益损失评估,可以根据交易的性质、合同的目的等因素,可得利益损失主要分为生产利润损失、经营利润损失和转售利润损失等类型。
生产设备和原材料等
买卖合同中违约中,因出卖人违约而造成买受人的可得利益损失通常属于生产利润损失。
根据2021年实施的《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
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