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2003年丈夫的爷爷拆迁分得两处房产,将一处房产赠与丈夫,房产证是丈夫的名字,当时口头约定丈夫需回上海照顾老人生活。2005年我们由于个人原因需离开上海,无法照顾老人。老人要求将房产收回给丈夫的父亲。2007年丈夫在我不知情的情况下,将房产证更名给他的父亲。现在我要离婚,请问我可以要求对这处房产按夫妻共有财产分配吗??

2018-12-27 07:15:19
律师解答共有4条
  • 依照法律规定, 
    1、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于公司或企业而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利润分配部分如股权分红等,属于“生产、经营的收益”,应为夫妻双方共同所有;  
    2、将个人所有的房屋出租而取得的租金一般认定为共同所有,但若房屋所有人证明事实上房屋出租的经营管理仅由一方进行,则婚姻存续期间的租金收益应归房产所有人个人所有;  
    3、以个人财产购买债券所得的利息,或用于储蓄产生的利息,归个人所有;  
    4、以个人财产购买了房产、股票、债券、基金、黄金或古董等财产,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抛售后产生的增值部分归属为个人所有。
  • 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所共同拥有的财产。所谓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是指夫妻结婚后到一方死亡或者离婚之前这段时间,这期间夫妻所得的财产,除约定的外,均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夫妻一方对夫妻存续期间的财产的处分,需征得配偶的同意。
  • 对于婚后取得的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 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起诉解决。 只要夫妻感情破裂,不需要其他证据即可判决离婚。 共同财产均分。 共同债务均摊。 过错方少分财产或者不分,具体份额由法院裁定。
    一般情况,结婚后婚前彩礼作为共同财产处理,不能要求退还,如果没有结婚,可以要求对方退还彩礼。 无过错方可以要求过错方赔偿损失。要向对方要求补偿,需要对方有过错才行。

  • 一、男女平等原则

    该原则体现在离婚财产分割上,就是夫妻双方有平等地分割共同财产的权利,平等地承担共同债务的义务。
    二、照顾子女和女方利益原则
    这里的“照顾”,既可以在财产份额上给予女方适当多分,也可以在财产种类上将某项生活特别需要的财产,比如住房,分配给女方。同时,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要特别注意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财产权益。未成年人的合法财产不能列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三、有利生活,方便生活原则
    在离婚分割共同财产时,不应损害财产效用、性能和经济价值。在对共同财产中的生产资料进行分割时,应尽可能分给需要该生产资料、能更好发挥该生产资料效用的一方。
    在对共同财产中的生活资料进行分割时,要尽量满足个人从事专业或职业需要,以发挥物的使用价值。不可分物按实际需要和有利发挥效用原则归一方所有,分得方应依公平原则,按离婚时的实际价值给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四、给予补偿原则
    依《婚姻法》第四十条的规定“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的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
    此条规定是指依法分割夫妻财产时,付出较多义务的一方,可向另一方要求补偿,补偿是从分割后的财产中支付,分割的财产不足支付的,从其个人财产中补足。
    五、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
    就是指在一方存在过错的时候,离婚财产分割照顾无过错方,及对无过错方对分财产。此项原则根据地区的实际操作不同,没有明确的定论。主要还是看法官是否认可此项分割标准。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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