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公司以没有我的工资表为由,拒绝发放我的11天工资近1200元。我该怎么办?自2011年8月19日我进入江苏某机械租赁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在朝阳区某办事处办理入职,经办人谭某,造表员类似文员)在朝阳区某工地5号塔吊司机岗位工作,于2012年1月5日离职。

本人提前申请办理离职,在办理离职手续时经办人谭某告知,离职人员最后一个月工资要多等一个月时间发放(公司每月25日发放上一个月工资),即2012年3月25日发放。

3月26日傍晚查账未到帐,打电话给谭某询问,其告知没有收到我的工资表,而且资料显示我已于2012年12月25日离职,无法发放工资。当我提及2012??年1月4日向其索要塔吊操作证的事情时,她以不记得事发时间为由予以否认。我说我有离职证明,她说上面的离职时间我可以自己随意写,不能证明上班在岗时间。

我打电话给工地片长(工地塔吊司机事务管理员)王某(已经离职)询问,他说已经上交我的工资表,将我和其他人员的工资表是做在一张纸上的,而且是将我的工作结束时间做到2012年1月6日的(2011年12月26日至21月31日期间我有加班)。王莫打电话给谭某和钟某(北京分区经理)询问后告知我,谭某说没有收到我的工资表,她没办法为我补上工资表;钟某说因为去年的搬房事件和报警事件扣发我11天的工资,为其补上。

我又打电话给钟某,其告知没有我的工资表,无法发放工资,问其没有我的工资表该如何处理,他答应为我查询原始记录,有记录就发放工资,如没有他也没办法。我问他询问结果时间,他说明、后天。

今天(3月27日)13:26打电话给钟某,他予以拒接。

搬房事件:2011年11月工地要求我们搬房,且给我们每人300元补贴;后来公司领导钟某、刘某要求我们搬房,无补贴。大家商量后,因新住处太吵闹无法保证个人财产安全和良好睡眠,影响工作安全一致不同意搬房。

报警事件:2012年1月4日,因离职我到公司索要被扣押的自费520元办理的塔吊操作证,公司以挂靠公司办理为由拒绝。协商无果后,我打电话报警请警察协调。警察协调后表示也无能为力,至今未给。

在提前办理离职手续的时候,按谭某要求只有我手里的这张《终止、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或者工作关系的证明书》上面写了终止、解除日期,其他交予公司的都没有写日期,只签了我的姓名。

2018-12-27 06:48:43
律师解答共有4条
  • 员工入职无法提供离职证明,劳动者可以出具一份申明,申明劳动者和原用人单位已经解除劳动关系,因此带来的法律责任全部由劳动者承担,劳动者签字即可。
      《劳动合同法
      第五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
      用人单位对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备查。
      第八十九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未向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十条 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职工加班费的基数可以由企业和职工协商来确定,否则企业应按照劳动者本人正常劳动应得的工资确定。企业计算加班工资的工资基数,首先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者本人所在岗位相对应的工资标准确定。如果劳动合同、集体合同没有约定的,职工代表可与用人单位通过工资集体协商确定,协商结果应签订工资集体协议(用人单位经批准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度的,则不执行上述规定)。如果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无任何约定,假期工资的计算基数统一按劳动者本人所在岗位正常出勤的月工资的70%确定。日工资计算是以基数除以每月平均制度工作天数
    20.92天。  相关法条:《劳动合同法》第
    46、第47条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 劳动者离职后,只要在一年之内提出,并且有加班证据的,劳动者是可以申请劳动仲裁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其加班费的。
      证明加班时间方面的证据主要包括:考勤表、考勤卡、加班审批单、加班通知、监控录像、证人证言、加班时所做工作形成的书面文字记录、电子邮件等。
      工作日加班费的计算方式:月工资÷
    21.75÷8×加班小时数×
    1.5倍;
      双休日加班费的计算方式:月工资÷
    21.75÷8×加班小时数×2倍;
      法定节假日加班费的计算方式:月工资÷
    21.75÷8×加班小时数×3倍。
  •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一条 用人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劳动定额标准,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劳动者加班。用人单位安排加班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加班费。
    加班费是指劳动者按照用人单位生产和工作的需要在规定工作时间之外继续生产劳动或者工作所获得的劳动报酬。
    劳动者加班,延长了工作时间,增加了额外的劳动量,应当得到合理的报酬。对劳动者而言,加班费是一种补偿,因为其付出了过量的劳动;对于用人单位而言,支付加班费能够有效地抑制用人单位随意地延长工作时间,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根据劳动法和国家的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在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的情况下应当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即加班费。
    按照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支付加班费的具体标准是:在标准工作日内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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