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9月,我生孩子,并开始休产假,2017年1月产假结束,回单位提交报销生育津贴的材料,才被单位人力告知,我的社保缴费单位还在分公司。
生育津贴的计算是根据缴费单位去年月平均工资基数减去我本人产假期间工资计算的,总公司的工资基数高于我的工资,分公司的平均基数低于我的工资,也就是说,如果我在分公司领取生育津贴,根本就领不到。
这种情况下,能通过法律手段,让公司补给我生育津贴差额部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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