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2016年发生的事情,我的2台车被朋友弄没了,我的车是放在朋友开的汽车租赁公司那里,其中一台是2016年7月份买的尼桑阳光(3年贷款车)和2015年买的比亚迪FO(3年贷款车),现在这两天车都是我的名字贷款车,还没下绿本。

具体详细情况是这样的:我有一个朋友,当时开了一家汽车租赁公司,当时找我去他那里做会计的工作,之后他和我说以我的名义贷款买台车(首付也是找的小贷公司做的贷款,他出的主意,也是他找人办的),阳光车下来之后所有手续都是齐全的,唯一就是没来得及安装GPS,他说给找人安装,我也就没多想.另一台是比亚迪Fo,由于GPS费用到期了,现在也看不到车的位置,之前这车由于客户给撞了,他说修完给我,可是一直看不到车,他又说修车费用3700元,他没钱取让等等,当时这笔钱我也不可能认拿,时间长了我就觉得不对劲,我就管他要车问他在哪修的,结果他东扯西扯的就是不说,我就发现更不对劲了,现在我肯定一点这台车也可能被押出去了,只是他不承认。之后每个月的车贷和小贷都是用租车钱来还款,但他那边也只是还了车贷4个月、小贷3个月,由于他那边后期资金出现了问题,让我先离开公司等过段时间再说(我是10月初离开公司的),从11月份开始陆续出现问题,一开始他说还款钱不够让我先垫上一部分,之后再还我,因为都是我的名字做的贷款,我也怕征信出问题,就垫付了一部,可12月份我有一张信用卡临时额度2.4万到期(是我这个朋友用的)他却迟迟还不上,再加上其它贷款之类的钱,我11月份到12月份一共垫付了3.5万多,这毕竟是笔不小的数目,对于我来讲已经超出自己的能力范围了,再这样下去我将无力偿还,所以我给他打了很多次电话,他从来都是一拖再拖,总是说明天钱会到,或者说等他几天,他现在状况如何如何不好,可是贷款又是我的名字,我没办法,银行不会说我这种情况可以迟些还款的!我自己只能把这个窟窿给堵上,接下来又是下一个月的还款,而他又是拖着我,迟迟不给钱,完全没有给我钱的意思,这个时候我才反映过来他的情况有多遭,已经没有能力来偿还每月贷款了,我当时想,既然他已经没有偿还能力了,而且车又是我的名,并且他之前帮忙还的那点钱几乎可以称作没有,万一车在外面出了什么问题,我还是要担责任的?后来给他打过电话,跟他表明了我的意思,我跟他说,你把车给我,后面的贷款我来偿还,赔钱我也认栽了,当时他是答应我,后来这个事他还是一拖再拖,到最后我才知道他把两台车都押了出去,并且不告诉我押在哪里,而且押出去有段时间了,刚开始我还看在朋友的份上,一直相信他,可是都过去半个多月了,他还是一拖再拖,我是真的耗不起了,2台车每个月都要还款,小贷的利息还非常高,每个月的各方面还款加起来就将近一万,而且如果车在外面万一撞了人出什么大事故和违章,我都是要担责任的,我只能走法律的途径把车找回来,我也咨询过公安局的朋友,他们说这种情况派出所不一定会立案,请问各位懂法的朋友,他是否已经构成了侵占罪、诈骗罪或者可以走保险盗抢险?我到底该怎么做?

2018-12-26 17:33:47
律师解答共有4条
  • 汽车贷款涉及情况很多,需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我国《民事诉讼法》在第216条是这样规定的:“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此款即是申请人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法律依据所在。

      人民法院判决后,欠债人仍不偿还借款,你即可以申请法院执行,法院可以依法采取以下强制措施进行执行,甚至可以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罪对其处罚:

      
    1、有权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的存款。

      
    2、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

      
    3、隐匿财产的,人民法院有权发出搜查令,对被执行人及其住所或者财产隐匿地进行搜查。

      
    4、 强制被执行人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迟延履行金。

      
    5、债权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的,也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6、被申请人拒不履行生效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

      
    7、被申请人拒不履行生效判决、裁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此所谓“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罪”。债务人拒不执行财产,有车的,可能会被强制执行。

  • 1、欠银行的钱如果是信用卡的话,则涉嫌信用卡诈骗罪,将要被追究刑事责任;
    2、民间贷款属于民事纠纷,不会坐牢;
    3、法律依据:1)《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 【信用卡诈骗罪、盗窃罪】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恶意透支的。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2)《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 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3个月仍不归还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恶意透支”。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一)明知没有还款能力而大量透支,无法归还的;
    (二)肆意挥霍透支的资金,无法归还的;
    (三)透支后逃匿、改变联系方式,逃避银行催收的;
    (四)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还款的;
    (五)使用透支的资金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
    (六)其他非法占有资金,拒不归还的行为。恶意透支,数额在1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在10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恶意透支的数额,是指在第一款规定的条件下持卡人拒不归还的数额或者尚未归还的数额。不包括复利、滞纳金、手续费等发卡银行收取的费用。恶意透支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但在公安机关立案后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已偿还全部透支款息的,可以从轻处罚,情节轻微的,可以免除处罚。恶意透支数额较大,在公安机关立案前已偿还全部透支款息,情节显著轻微的,可以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
  • 公司被追债,但是没有偿还能力支付债务,法人是没有责任的。公司可以让与自己的债权来偿还公司本身的债务。
    依据申请人民法院破产重整。
    《企业破产法》第二条 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
    企业法人有前款规定情形,或者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的,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进行重整。
    第七条 债务人有本法第二条规定的情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申请。
    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
    企业法人已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清算完毕,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依法负有清算责任的人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
    第十一条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的,应当自裁定作出之日起五日内送达申请人。
    债权人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自裁定作出之日起五日内送达债务人。债务人应当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


  • 《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