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其一

我于2008年入职一家省外招聘驻地员工。仲裁结果:不支持补交2008年-2010年前的社保请求,原因证明与该公司有劳动关系的证据不足(没工作证、劳动合同、工资表、工作签到表、劳动奖状等有效证据,只有银行工资网银交易清单,但网银交易清单不显示对方账号及户名,电子邮件又不能做有效证明);支持了2010年1月起补交社保的请求,原因是有劳动合同。请问:与该公司无纠纷自动离职的同事的证词是否有法律效应?或有什么方法可以证明我与该公司2008-2010前劳动关系的存在

其二

我与该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职务是主管,可是公司按业务标准给我发放的工资?请问:与该公司无纠纷自动离职的同事的证词是否有法律效应??或有什么方法可以要回差额工资

???????祝大家?兔年吉祥

2018-12-26 16:00:43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因此,您只需提前一个月书面通知用人单位,一个月过后,就可以要求公司办理相关离职手续,并付清工资。
    若公司不发工资给您,您可以申请劳动仲裁,除了请求公司付清工资外,因为公司无故拖欠工资,还可以请求加发相当于工资报酬百分之二十五的经济补偿金。
  • 用人单位除以下两种情况外不得约定违约金
      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
    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
    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企业违规收取违约金,劳动可以到企业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维护合法权益。
  • 公司员工的劳动合同书中最常见的纠纷有:
    1、不签订劳动合同纠纷
    2、不支劳动报酬和付加班费纠纷;
    3、不缴纳各类保险纠纷;
    4、劳动合同解除未支付经济补偿金纠纷;
    5、劳动合同解除纠纷;
    7、非法用工纠纷等。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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