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我于2012年11月7日(合同签的是11月1日)租借一套住房,80平米两居,包物业供暖(但卫生费按1元/日,共交了365元),押一付三,约定租期一年,半年内违约违约方支付一个月房租;并约定在2012年12月20日前甲方(出租人)提供冰箱一台给乙方(承租人)使用。当时交款:房租+押金+卫生费+水费+电费=1800*3+1800+365+100+100=7765元整。

属甲方问题:

1、供暖问题:?从11月10日入住到现在(1月12日),因供暖问题室内温度达不到18℃。刚开始晚上10℃,白天16℃;后来找小区供暖调了一次,白天温度16℃,晚上14℃。再找没人管了。我媳妇有身孕,2月初分娩。这个室温不适宜产妇和婴儿居住。

2、约定事项不履行:?与甲方约定的冰箱在12月20日没给,经多次催要到1月12日未收到。(12月26日找到甲方称,年后提供或我需提前一个月支付房租,用我房租去买)。

3、提前收一月房租:?甲方说要提前一个月交房租(合同是押一付三,不是押二付三)。从12月20日开始多次催要房租(11月7日签合同时房租支付到1月30日),并说不交房租将停我水电。

4、甲方强制停水:?甲方因我未提前一个月交房租于2013年1月10日晚停我自来水供水(在11日找融科物业证实,停水因我所租房屋水表后截阀被关闭所致),找甲方称可能是关错了。

5、水、电卡问题:?甲方不提供水电卡,不与乙方现场核实购买水、电数量。不告知所用水、电表(多块表在一起未有房屋编号)位置。签合同时预交水、电费各100元,但未提供水、电卡(称以此控制租户,不给房租就停水、电),至1月12日止水、电表是哪一块?表内实际充值了多少钱不知道?

6、卫生费每日交了一元,但公共区域(走廊、电梯等),环境极差,垃圾遍地,从来没人打扫。

待解决问题:

1、请问甲方这些问题哪些属于违约吗?

2、如果甲方算违约,我可以凭借这些问题与甲方解除租借合约吗?

3、如果甲方拒绝退还剩余租金和押金,我该如何处理?

?????????????????????????????????????????????????租房人/2013.01.12

2018-12-26 14:57:52
律师解答共有4条

  • (一)如果租赁合同没有明确押金的性质或规则,押金必须退还
    如果租赁合同没有明确押金的性质或规则,则押金作为租赁预付款处理,无论如何都要返还的。
    当事人交付留置金、担保金、保证金、订约金、押金或者订金等,但没有约定定金性质的,当事人主张定金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二)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房东应于租赁关系消除时退还押金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房东应于租赁关系消除且租客迁空、点清并付清所有应付费用后的当天将租房押金全额无息退还租客。租房期间有财产损失可以相应扣除押金,押金在扣除财物损失后应该退还。在没有明确约定押金性质的情况下,押金的作用是为房屋及屋内财产设定的一个担保,租赁期间如造成出租人房屋及室内设施的财产损失则从押金里扣除。
    (三)如果没有造成合同约定的损失应于合同解除时退还
    如没有造成该损失则合同期满或者解除合同时应予退还。租房押金不退的问题可以双方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可以收集证据,向法院起诉。如果租赁合同没有明确押金的性质或规则,则押金作为租赁预付款处理,无论如何都要返还的。
  • 没有订立书面房屋租赁合同,视为不定期租赁,房东可以要求随时解除合同,并缴纳拖欠的房租。
    房客不按照双方口头约定的方式缴纳房租属于违约,需要承担补交房租的违约责任。建议与房客进行协商处理,如果协商不成可以采取诉讼维权的方式解决。
    诉讼维权需要房东房产证,身份证,起诉状,去法院立案即可。
  • 房租合同违约,可以根据房租合同要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并支付一定的违约金。  
    二、违约责任  违约责任是违反合同的民事责任的简称,是指合同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合同约定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  违约责任的构成要件:  
    (1)有违约行为;  
    (2)有损害事实;  
    (3)违约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4)无免责事由。前者称为违约责任的积极要件,后者称为违约责任的消极要件。此处仅讨论其积极要件,即违约行为。  
    三、违约金  违约金是指当事人一方违反合同时应当向对方支付的一定数量的金钱或财物。依不同标准,违约金可分为:
    (1)法定违约金和约定违约金;
    (2)惩罚性违约金和补偿性(赔偿性)违约金。合同法施行之前,中国的违约金制度兼容以上各种形态,合同法则做了全新的规定。  根据现行合同法的规定,违约金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1)是在合同中预先约定的(合同条款之一);
    (2)是一方违约时向对方支付的一定数额的金钱(定额损害赔偿金);
    (3)是对承担赔偿责任的一种约定(不同于一般合同义务)。  关于违约金的性质,一般认为,现行合同法所确立的违约金制度是不具有惩罚性的违约金制度,而属于赔偿性违约金制度。即使约定的违约金数额高于实际损失,也不能改变这种基本属性。关于当事人是否可以约定单纯的惩罚性违约金,合同法未作明确规定。通说认为此种约定并非无效,但其性质仍属违约的损害赔偿。
  • 租房的时候,直接跟物业管理公司签合同原则上讲——不行!因为物业管理公司一般没有这项业务。即不在它的经营范围之内。有物业管理公司的地区或小区肯定有正规的房产中介。换句话说,你要考虑房主为什么不去找正规的房产中介,而要“委托”物业公司来出租房屋是否正常。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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