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韩学标,向他单位的12位同事,分数十次取得四十万元,以高利贷的名义出借于一借款人张帆,其中他以月利率4分的利息回报于他的同事,要求借款人张帆以每月利率为7分的利息给于韩学标,韩学标赚取其中3分利率,剩下的4分利率回报于韩学标同事。张帆初期借款用途为:通过韩学标操作的钱再转手以高利贷的名义借于他人,韩学标知晓张帆的该借款用途。期间韩学标共计让张帆写数十份借条,其中注明的出借人为韩学标的数十名同事,从第一次借款到现在期间,借款人张帆没与韩学标的同事们见过面、没打过任何交道,没通过韩学标同事们手里借到一分钱,全程全部由韩学标在出借人和借款人中间操作。从初期的几万元,到后期的四十万元,其中大部分债务都是借款人没钱偿还利息,韩学标又向其同事取得资金,用于张帆偿还前面的债务的利息,张帆连钱都没见到,直接被韩学标要求写下新的借条!如此反复,导致张帆的债务达到约四十万元!现在张帆因无力偿还这些债务,所以韩学标的数十名同事 出借人现在集体向张帆讨要债务。从第一次借款到现在,张帆偿还利息为40万元人民币(据不完全统计),这种情况,做为借款人该如何处理?

2018-12-26 13:03:27
律师解答共有4条
  • 民间借贷定义是公民与公民、法人、其它组织间的借贷行为。其特点是方便、灵活,准入门槛低,节省时间。贷款本金、利息、还款时间都可以自由约定。但是民间借贷利率多少算合法呢。


    根据2015年9月1日最新的民间借贷法规定:

    a、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b、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
    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所以说年利率24%(两分利)到36%(三分利)之间算自由议价区间,在产生纠纷前按约定利率走,有纠纷上法院后剩下的利率会按24%算,如果未超过24%的肯定合法受法院保护,而超过36%的肯定是不受法律保护的。
  • 具体情况具体分析,例如,借款还完后,对方不归还借条及担保合同,保留还款证据向法院提起诉讼。
    不需要对其履行任何付款的义务;
    有权要求其返还借条;
    如果原债务人在此问题上纠缠不清而影响工作、生活的话,完全可以主动一些,请个律师将其告上法院,要求停止侵害,返还非法占有的借条。
  • 出借人向人民法院起诉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当事人持有的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没有载明债权人,持有债权凭证的当事人提起民间借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保证人为借款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出借人仅起诉借款人的,人民法院可以不追加保证人为共同被告;出借人仅起诉保证人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借款人为共同被告。保证人为借款人提供一般保证,出借人仅起诉保证人的,人民法院应当追加借款人为共同被告;出借人仅起诉借款人的,人民法院可以不追加保证人为共同被告。
  • 民间借贷中未约定先还本金还是利息如何确定还款顺序的,应当先还利息,再抵充本金。
    民间借贷实务中,几乎所有的借条都没有对还款是对先还本金还是利息进行约定。
    对还款方而言,会主张自己还的是本金;而对出借方而言,会主张还的是利息;当然这是针对没有全额清偿本息的情况下而言的。
    法律对还款顺序并没有明确的规定,但是我们可以参照其他的法律条文规定,得出先还利息再还本金结论。
    《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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