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签订合同前买方跟卖方一再确定噪音问题,卖方都说噪音不大,但是卖方并没有告知买方要新建2条铁路的事实。 买方事后在小区里面打听到小区其他业主都已经知道了要新造铁路的事情。是否可以由此证明卖方事先也知道该事实?卖方是否构成隐瞒重大事实?买方是否可以据此要回全部或者部分定金? 谢谢。
2、合同上写明中介费买方付2万,卖方付1万,总共3万。但合同又约定如果买方违约,需要按照房屋总价的2.6%向中介支付中介费,也就是5.2万。请问这条规定是否有违背公平原则? 因为如果完成合同,中介还需要代办银行贷款,过户等相关手续,才能拿到买卖双方总共3万的中介费。但是若买方违约,中介在不需要代办手续的情况下反而能拿6.4万。合同约定中介服务的内容是:经纪、咨询和代办手续。如果买方违约,是否能主张只付合同约定的2万中介费? 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