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申诉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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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叫马秀丽是原齐齐哈尔市克山县农行古城分理处的一名储蓄代办员,是1987年2月10日参加工作。2001年3月21日因我分理处被撤并,我和我们所的另一名储蓄代办员刘亚文一起被强行买断,在我们未被撤并的前两天我们参加了黑龙江省农行统一的达标上岗考试,在考试之前,行里说储蓄代办员和国家干部一样实行统一考试竞争上岗末位淘汰。当时我非常高兴,因为原来一直都比人家国家干部矮一级,工资低,也从来没给我们交养老保险,这回可以公平竞争了,所以白天要干好本职工作(我当时是储蓄复核员、企业记账员、县辖、省电子联行员)。晚上我回家拼命背题,总害怕被末位淘汰,结果刚考完试,还没等成绩出来,我所在的分理处于2001年3月21日被撤并,撤并后我们就在家等着考试成绩出来,去竞争上岗,成绩出来后我打了78分,我的成绩是我们分理处最高的,刘亚文第二,同别的所比我的分也是高的,当时我非常高兴,因为这样就可以竞争上岗,不会被末位淘汰,可是,过几天,突然有同事给我打电话告诉我说,撤所的储蓄代办员不让应聘,必须买断。接下来就是人事股天天打电话要求马上买断,我当时非常生气,这对我非常不公平,我不是末位,为什么不让我应聘,不管县里怎么打电话,我都一直没有写我的买断申请书,这样一来,人事股的人不高兴,打电话态度十分强硬,而且十分恶劣的说:“你怎么还不来写,全县就剩你自己了,还等着往上报呢,你如果不写,连买断钱都没有了,就是自己除名了”在这样的情况下,我单位主任未经我允许和同意的情况下就到县农行写了我的“自愿”买断申请书,刘亚文她是自己写的买断申请书,具她说:“是人事股给写好了,就是抄一遍就可以了,还说能给三四万块钱”结果到最后我14年工龄才给一万八千元钱,给了钱又一再要求快点去取,去晚了要上税,又要扣什么钱,当时就按照他们的要求我自己去把钱取回来了,领钱单上我自己签的字。当时,以为所有的县市都这样的强行买断,结果事后才知道,克山农行也只有我们4个人执行的这个文件了,别的县、市和全省没有第5个代办员是因为被强行买断的,储蓄代办员是国家的一种体制,也不是克山一个地方有,凭什么克山的领导就可以决定我们的去留,这些年来通过看一些法律知识,越来越知道克山农行的做法侵犯了我的合法权利,违背了劳动法,农行的这一做法具有一定的欺骗性、不合理性、当时支行的领导有孙连福行长、张春山副行长、洪兴春副行长、高振海副行长、人事股有葛红敏,县人事股说对我们执行的是2000年省行的文件,但,从始至终我从未就爱难过此文件。2000年我县撤并的营业网点没有在执行这个文件。我们强行买断后再撤并的很多网店都没有强行买断。

这是我的基本情况,我想咨询律师我要以农行违反了劳动法的有关事宜对农行进行起诉能不能胜诉?

我想从以下几个方面起诉

第一、 按照劳动法规定在解除劳动合同时要提前30天书面通知,农行在强行我们买断时没有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我

第二、 我的买断申请不是我自己写的,在我不知情的情况下,单位领导签的,这个申请是不是属于无效申请?

第三、 我的工龄已经超过十年(我十四年工龄)农行有没有权利单方解除我的劳动合同?

我这里有一份“员工解除劳动关系审批表”此表不是我本人签字,这个是不是违法合同,我把此表也一同扫描下来敬请大家帮我具体分析一下。

注:网上在百度里查找“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妥善安置富余员工的意见”里有一胜诉案例,我一直也没间断的在找,只是以前都是在农行内部找的,没从法律援助上入手,期待您的大家能给我指明一条正确的维权的道路。

劳动合同纠纷
2018-12-26 09:03:35
律师解答共有4条
  • 劳动合同法: 第九十七条 本法施行前已依法订立且在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继续履行;本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连续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次数,自本法施行后续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时开始计算。   本法施行前已建立劳动关系,尚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本法施行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
    第八十二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有问题可以再咨询
  • 如果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出现工伤的,受伤职工仍可以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要求工伤待遇。如果用人单位没有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的,则应由用人单位承担或赔偿全部的工伤待遇。
    用人单位未与职工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并不影响劳动关系的成立,双方存在事实劳动关系,职工因工作原因受伤的,仍属于工伤,可以要求工伤待遇。

    在处理工伤时,应该在规定时间内向劳动保障部门申请工伤认定,认定工伤并治疗终结后再申请伤残鉴定,之后再根据鉴定的伤残等级等情况确定具体的工伤赔偿金额。
    对于赔偿金额,如果与用人单位协商不成的,可以申请劳动仲裁
  •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也就是说:用人单位对下列情况:劳动合同法40条规定的三种情况,用人单位要么提前30天通知劳动者,要么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但是,用人单位如果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解除劳动合同是不需要提前通知的。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第六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   前款规定的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工资的起算时间为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截止时间为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前一日。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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