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我与2011年2月28日到店里上班,这期间老板一直未与我们签订劳动合同,直到我怀孕3个月后即2015年6月1日老板才和我们签订合同,这期间我们上班为上两天休一天,而且每个月至少上两个三天再休一天,每天上班时间为早上10点至21:30分。算下来每月至少上班248小时。因休产假期间老板不愿补足社保未报够的工资,多次要求后老板还是不愿补足而离职,离职后听朋友说,我们上班时间超过了法律规定的时间,老板要付加班工资,请问律师,这种情况我可否起诉老板呢,如果起诉的话能否过得加班工资,未签合同期间的工资和加班工资是否可以要求双倍赔偿呢?谢谢

2018-12-26 08:11:19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根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不能在劳动合同或规章制度中,事先固定劳动者具体加班工资,只能根据工资情况和加班时间、按照有关规定依法支付加班费。因此,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固定加班费,并每月按约定支付固定加班费属违法,劳动者领取了固定加班费后,仍有权依据实际加班时间,主张支付加班费差额。
  • 加班工资即加班费是指劳动者按照用人单位生产和工作的需要在规定工作时间之外继续生产劳动或者工作所获得的劳动报酬。劳动者加班,延长了工作时间,增加了额外的劳动量,应当得到合理的报酬。
    对劳动者而言,加班费是一种补偿,因为其付出了过量的劳动;对于用人单位而言,支付加班费能够有效地抑制用人单位随意地延长工作时间,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2012年2月,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表示节假日加班费需依法纳税。
      加班工资年底结算是不合法的。  根据《劳动法》规定,工资应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工资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及特殊情况下的工资等。
      所以,加班工资应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
  • 劳动争议纠纷申请劳动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加班工资属于劳动争议的范围。所以,加班工资的仲裁时效是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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