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婚十七年,夫妻关系不和谐。没有共同语言,我不想维持没有爱情的婚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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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方感情不和,可以要求
离婚。
对于孩子的
抚养费,由不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支付另一方,不是谁先提出离婚,谁就要承担抚养费。
《婚姻法》第三十七条 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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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