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交通事故中脚骨折,治疗总费用在3万人以上,伤员和保险公司没有达成赔偿,伤员向法庭控告保险公司和事故车辆,事故者负责,第三者的责任保险不予赔偿,保险公司要求事故司机赔偿7000人以上的医疗费是否合理。

2021-03-11 01:37:44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六条 同时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以下简称“商业三者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同时起诉侵权人和保险公司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规则确定赔偿责任:
      
    (一)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二)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
      
    (三)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由侵权人予以赔偿。
      被侵权人或者其近亲属请求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优先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 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要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
  • 第三者责任险赔偿的计算方法是:
    1、当被保险人按事故责任比例应负的赔偿金额超过责任限额时,赔款等于责任限额乘1减免赔率;
    2、当被保险人按事故责任比例应负的赔偿金额低于责任限额时,赔款等于应负赔偿金额乘1减免赔率。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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