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我们公司是做机械电子贸易的,是几个老板合伙开的。香港和东莞各注册了一家公司。我是组装数控机床的,我们厂这里跟东莞公司的关系应该算是公司的一个部门吧,同老板,但是它自己又注册了个体户执照。我是07年3月尾进的这个厂,那时候厂里办的是个体户执照,还没拿到办厂的执照,所以我们也一直没签合同。但发工资是以东莞这边的公司的名义发给我们的。九月中旬拿到了厂的执照,现在叫我们签合同了,合同开始的日期是08年9月1号,也是就是说我们前面1年半工龄就成零了。前面我们不是很懂,几个同事(组装这边就我们几个)都签了,现在合同盖了市劳动局章了,我们也拿到了我们那一份合同,这份合同已经开始生效了。请问一下:合同是4年,试用期是6个月,后面经过我们的争取,公司改了无试用期了,不过是在原来的合同上涂改的,涂改的地方盖了公司的章,没有劳动局的鉴定章(注:我们签的时候还没改的,公司原来是说跟我们例外签协议改的)这个算合法吗?如果现在我们不打算做了的话,跟公司较真,我们可以要求公司补偿1年半工龄变零的损失吗?公司以前是个体户,现在在是厂,厂房换了地方也换了名字(现在和香港总公司是同一个名字,以前是和东莞分公司同名字),可是老板和法人代表没有变,这有很大关系吗?可以的话,按法律来讲公司应该怎样赔偿我们?希望能得到详细一点的解答,先谢谢大家了!

2018-12-25 20:45:10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具体情况具体分析,例如,担任公司法人代表需要什么条件?
    一般来说,有以下8点的不能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

    1、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2、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正在被执行刑事强制措施的;

    3、正在被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通缉的;

    4、因犯有贪污贿赂罪、侵犯财产罪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的;因犯有其他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3年的;或者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的;

    5、担任因经营不善破产清算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经理,并对该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自该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的;

    6、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对该企业违法行为负有个人责任,自该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3年的;

    7、个人负债数额较大,到期未清偿的;

    8、有法律和国务院规定不得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其他情形的。
  • 试用期被人事部开除不给试用期工资:  
    一、公司的理由,是常用的,其实公司很难证明其理由,申请仲裁时,你赢的机会更大。

      
    1、未签订合同时,单位不能以试用不合格为由辞退职工。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因此签了合同约定了试用期,企业就能在试用期内以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随时辞退职工且不用支付经济补偿金。而未签劳动合同就不存在试用期的问题,辞退职工就必须给付经济补偿金(半个月工资)。工资一分不能少。

      
    2、退一步,你从事的职位,在招聘说明或者职位说明书上有没有什么明确要求,并明确说明不合格的标准?如果没有,或约定不明,公司很难举证你是如何不胜任的。仲裁时,是否符合录用标准,法律规定由单位来承担举证责任,并且这个录用条件必须事前告诉劳动者(你)。否则就视为违法解除,你可以要求单位继续履行合同或者选择支付双倍的赔偿金。即一个月工资。

      
    二、你的重点是收集好证据,主要是证明你与公司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明:

      关于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在2005年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宜的通知》的规定:对于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的,还可以结合以下凭证证明劳动关系的存在:

      
    (1) 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

      
    (2) 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

      
    (3) 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

      
    (4) 考勤记录;

      
    (5) 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
  • 试用期6个月是否合法需要看签订的劳动合同的期限,具体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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