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您好,我有一个5个多月的儿子,老公经常家暴打我,现在闹离婚,还问我要彩礼钱,可是,老公都没什么工作,是在工地做木工的,有活就干,没活就闲着,他花钱很厉害,儿子吃奶粉,彩礼钱已经花的差不多了,我们没有结婚证怎么离婚?彩礼钱怎么分?孩子我也不想要,怎么付抚养费?

离婚
2018-12-25 20:38:35
律师解答共有4条

  • 1.因为家庭暴力离婚的,无过错方可以请求损害赔偿,这里物质损害主要包括由于身体、精神受到伤害而产生的医疗费,误工费、残疾者生活补助费等等。至于精神上损害,精神上痛苦是极其主观的感受,别人无从得知,从而精神损害不可能精确计算,只能委之于法官凭借司法经验,根据行为人的主观恶意、情节、常理、医学鉴定等因素予以判断。
    2.对于孩子的抚养权法院一般会根据有利于孩子成长的原则,综合双方的情况予以判决。第一,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父母双方协议两周岁以下子女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可予准许。第二,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于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5)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第三,如果子女是已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父母双方对于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时,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协议轮流抚养子女的,可予准许。如果对方存在家暴行为,法官很可能会判给受害一方,这也是对未成年的保护。
  • 《婚姻法》规定了每个公民有赡养父母、抚养子女、扶养弱者的义务。赡养、抚养和扶养之间是不同的概念,所谓赡养是指晚辈对长辈亲属在经济上的供养和生活上的帮助;抚养与赡养相反,抚养是长辈对晚辈亲属的经济供养和生活上的帮助;而扶养是同辈之间的经济上的供养和生活上的帮助。
    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 一、你们并没有登记,不属于有效婚姻,只是同居关系,因此不存在离婚的情况;
    二、你们在解除同居关系可时就财产分割和孩子抚养的问题达成协议,也可向法院就上述问题提起诉讼;
    三、至于彩礼是否归你个人所有,根据法律规定,双方未办理结婚手续情况下彩礼是应当返还的,但由于你们在同居期间已共同使用了这笔彩礼钱,个人认为,剩余的彩礼钱应当返还。
  • 父母离婚是父母之间的事,儿女赡养父母是法定应尽义务,两者有联系,但不是因果关系。
    父母的婚姻走到了尽头,家庭的破裂,子女可能不解而产生怨恨。无论子女怎么看待父母离婚,但父母对子女的亲情没有变,抚养子女的责任不会减。
    即使有的父母没有完全尽到抚养之责,那也是父母的事,不能因为父母离婚而不尽赡养义务,更不能因父母的过失而免除法定的赡养义务。
    因此,父母离婚不应减少抚养之责。儿女赡养老人,既是传统美德,也是法定义务。
    两代人尽责、尽心、尽力,家庭才能和谐。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