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号说明:公公A,公公生父B,公公的养父C
A于1962年出生,现年51岁。B约80岁。在A2岁时其生父B因偷盗而入狱。A的生母在他5岁时改嫁,改嫁前,家族不让带走男孩,因此A过继给B的亲生哥哥即C抚养,C无子,有两女,过继后A户口迁入C家,之后一直与C家一起生活。最后C及C的老婆、C的生母都已由A养老送终。过继时没有留下收养或过继字据,但全村人都知道。B约10年后出狱,出狱后问A要不要跟他生活,A没有同意,还跟C生活,此后至今B再未抚养过A。原C的宅基地已由A继承,B的宅基地由B于早年卖掉了。现B要起诉A,要求A赡养。
询问:
因为《收养法》“第十七条 孤儿或者生父母无力抚养的子女,可以由生父母的亲属、朋友抚养。抚养人与被抚养人的关系不适用收养关系。”《收养法》中提到由生父母的亲属抚养的不适用收养关系。本案是否能认定为收养?我国第一部《收养法》在1992.4.1正式施行,此事件发生在此时间之前,因为没有现在法律上规定的正式收养手续,且C做的是立嗣,此收养关系可以认定为事实收养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