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您好!

我想咨询一下,我在6月26日和卖方及中介签订了二手房买卖的居间合同,合同所写的房屋地址与房产证一致,居间合同为标准合同,没有关于该条款的其他补充协议.签订合同次日向卖方交付定金2万元,向中介缴纳中介费1.3万元。6月27日,中介发现房产证上的地址有误,与实际房源地址不符,经查证,房管局出具《天津市房地产权属登记簿》,证明房产证与房管局记录一致。中介说,房管局查询表明该房产在由公产变为私产时提交登记材料有误,导致房产证错误,即使按照房产证现有地址过户也不会有问题。但是中介出于谨慎要求卖方先去更改房产证地址,并把这一情况告知我,我在7月5日得知这一消息。我怕改后的房产证后期会有风险。所以想问,如果房主将房产证更改为正确地址(也就是房产证地址与居间合同地址不符),我签的居间合同是否有效,是否可以直接继续执行?我会有什么风险?我有没有权利撤销居间合同并要求返还中介费和定金?非常感谢!

2018-12-25 19:28:38
律师解答共有4条
  • 如果认为买卖合同有重大遗漏,可以向合同相对人提出签订补充合同的意思表示,并与合同相对人协商一致签订补充合同。如果合同相对人不同意签订补充合同,对约定不明的可以依据合同法的规定,按交易习惯、合同目的予以认定。
    如果认为价款、条件显失公平,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或变更合同。同时撤销、变更合同的事由还有欺诈、乘人之危等法定情形。
  • 协商不成 到法院起诉 主张对方承担违约责任 当事人可以依照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
  • 法律没有规定合同必须进行公证才具有法律的效力,依法签订的合同均具有法律效力,法律依据是《婚姻法》第十九条规定: 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 房产中介提供的服务必须是合法合规的,房产中介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有:
    1、确保合同签订真实有效的责任合同真实有效包括房屋的权属情况;房屋的抵押登记、典当、查封等权利限制信息;预告登记、异议登记等登记信息;房屋买卖双方的姓名、身份证号码等基本信息。这是房产中介的责任。
    在通常情况下,中介难以对伪造的证件进行判断,这超出了其能力范围,中介对其提供的信息并非是一种保证责任,而是一种谨慎、勤勉的责任,尽到合理的注意即可。
    2、故意隐瞒重要事实提供虚假情况需要承担责任根据《合同法》第四百二十五条规定:“居间人应当就有关订立合同的事项向委托人如实报告。
    居间人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损害委托人利益的,不得要求支付报酬并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在现实生活中二手房的买卖一般是通过房屋中介进行的,中介公司在二手房交易的过程中起着非常关键的作用,所以对于二手房中介公司的职责也要明确,中介有义务到房地产交易中心调查所售房屋的产权状况登记信息。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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