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你好,我爸在电力公司做了10年多,合同签到2016年7月份到期,就在去年年底的时候,公司要求里面工人去工地上守夜,“100块一夜”守了几天,感冒了,后来没两天就引起了“格林巴利”这个病。在地区医院花了4万多。住到腊月28才回家过年。今年开年过去公司,公司说我爸的合同到期了,也到了退休年龄,“2017年1月份满60”。现在就这样要我爸走,什么都没有,去社保局查社保也才买到6年,前面还有4年半没有买。我想问下前面4年多可以要公司补吗,属于公司遗留,还有这样走人,可以得到公司的一点补偿吗,我们都不懂这些,希望你能回复下,谢谢了

劳动合同纠纷
2018-12-25 19:20:45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若单位没有为劳动者购买社保,根据社会保险法规定,用人单位未按规定申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的,按照该单位上月缴费额的百分之一百一十确定应当缴纳数额;缴费单位补办申报手续后,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按照规定结算。
  • 你们可以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你应当尽快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单位支付双倍工资和补交社保和支付工资等,因为时效只有1年,超过了时效法律上便不支持了。 建议尽快委托律师出具完整的解决方案提供帮助,以维护你最大的合法权益,以减少你的法律风险和经济损失,以免错过最佳时机。
  • 根据《劳务派遣暂行规定》
    第八条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对被派遣劳动者履行下列义务:
    (四)按照国家规定和劳务派遣协议约定,依法为被派遣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并办理社会保险相关手续;
    第十八条 劳务派遣单位跨地区派遣劳动者的,应当在用工单位所在地为被派遣劳动者参加社会保险,按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的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被派遣劳动者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第十九条 劳务派遣单位在用工单位所在地设立分支机构的,由分支机构为被派遣劳动者办理参保手续,缴纳社会保险费。
    劳务派遣单位未在用工单位所在地设立分支机构的,由用工单位代劳务派遣单位为被派遣劳动者办理参保手续,缴纳社会保险费。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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