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登记是指真正权利人和利害关系人对房地产登记簿的正确性提出异议并向登记机关申请的登记。异议登记作为保护真正权利人和利害关系人利益的临时措施,可以暂时限制登记记载异议登记;或者将其处分行为规定为待定效力行为,按照登记簿记载的内容行使权利;对于第三异议登记可以暂时排除第三人根据登记簿的公信力取得
物权。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房地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不同意改正的,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异议登记。申请人自异议登记之日起十五日内不提起诉讼的,异议登记无效。异议登记不当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向申请人请求
损害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