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本人居住天津市北辰区刘房子商院北街159号平房4间(建筑面积172平米),该房系红桥区环卫局建造的单位所属企业产房屋,在北辰区城中村改造规划拆迁范围内。1985年经单位分配居住长达25年,持有单位出具的居住证明及《公有住房租赁合同》,居住期间从未因房屋居住问题与任何一方发生争议,是拥有合法居住权的唯一住户。

????城中村改造拆迁开始后,本人持相关证件经村拆迁指挥部咨询得到:居住房屋无争议可按实际交房面积得到还迁安置补偿的答复。在规定的时限内于2010年12月27日办理了交房手续,指挥部随即派人到场对所交房屋进行了实地测量、登记、查封,并以所交房屋为背景对本人拍照留证后于当日进行了拆除。交房后在办理还迁补偿手续时受到指挥部工作人员的阻挠,指挥部经办人员对本人实际交房4间的事实提出只能按其中1间的面积予以还迁补偿,其它3间以环卫局和村委会有协议已交村委会为由,拒绝为本人办理还迁安置补偿,导致交房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简称《安置协议》)签定受阻,至今不能领取政策规定的一次性搬迁补助费和临时安置补助费。

????本人持有产权单位核发的《公有住房租赁合同》及单位出具的居住证明是商院北街159号院内房屋的唯一住户;在长达25年的居住期间,从未因院内房屋的居住使用问题与任何第三方发生纠纷,没有收到有关房屋产权变更、转移、房屋回收、限制居住、限期腾房的任何通知,没有侵犯任何第三方的利益。相应的居住证明和历史的居住事实,是本人在该院房屋居住的合法依据,有着长期的历史构因。依据《北辰区城中村改造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简称《安置办法》)第二条,《北辰区城中村改造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政策解答第五十六条的规定,本人在办理交房后按实际交房面积得到拆迁安置补偿,是有政策依据的。

????拆迁指挥部以环卫局和村委会有协议,房屋已交村委会为由,拒绝按本人实际交房面积办理还迁安置补偿,应提供或出示相关证据予以证明。证据应当包括:环卫局将原企业产房屋转交村委会的协议文本;转交房屋的数量及平面图或其它能够证明原告所居住房屋已交村委会的证明。指挥部在没有出示任何证据的情况下,拒绝为本人办理还迁安置补偿,是对本人享有合法拆迁安置补偿权利的严重侵犯。

????依据《安置办法》第二、三、四条的规定,本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交房并完成搬迁后,应当得到妥善、合理的补偿安置,签订《安置协议》。即使对本人所交房屋中的部分产权使用存有争议,却不能否定本人已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交房搬迁的事实。拒绝为本人办理还迁安置补偿,有悖《安置办法》中的相关政策规定,是对本人合法享有拆迁安置补偿权力的粗暴干涉和阻挠。

????综合上述情况,恳请律师予以法律援助,尽快得到合理的拆迁安置补偿。

????求助人:贾宝潭??电话:13682052861

附《北辰区城中村改造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

???第二条?纳入北辰区城中村改造范围的房屋拆迁补偿安置适用本办法。承租公有住房的参照本办法进行补偿安置。

???第三条?城中村改造拆迁人为村民委员会;被拆迁人为被拆迁房屋的所有人。房屋拆迁应当依照本办法,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安置;被拆迁人应当在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第四条?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应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协议内容为:1、被拆迁房屋的建筑面积、用地面积。2、补偿安置方式。3、货币补偿金额。4、还迁安置房地点、面积、户型、价格和需要结清的差价等内容。5、搬迁期限。6、过渡期限。7、违约责任。8、争议解决的方式。9、当事人需要约定的其它事项。

《北辰区城中村改造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政策解答第五十六条?对于无证房屋的处理原则是:1、尊重历史的原则;2、一户一宅原则;3、严格宅基地标准原则;4、合法原则。

拆迁补偿
2018-12-24 13:41:04
律师解答共有4条
  • 租赁房屋拆迁补偿:
    第一,搬迁补助费。
    按照建筑面积或合作规定进行计算。拆迁非住宅房屋的,搬迁补助费包括:设备搬迁,安装费用;无法恢复使用的设备按照重置价结合成新结算的费用。
    第二,停产停业损失(主要针对的是经营性用房)。
    按照建筑面积给予一次性停产停业综合补助费用。
  • 如果已经有工作了,那么有工作的人,只享受土地赔偿和地上附着物赔偿,没有安置赔偿。,你好,对于拆迁补偿一般是根据被拆迁户口数和人头数并结合具体的法律法规和当地政策来计算的。
    若有其他疑问,欢迎来电或当面咨询,咨询免费。,你好,不合理。如不是国家征用农民合法享有使用权的宅基地及园林地的,应当给予相应补偿。,已回答此问题
  • 双方签订合同约定转让未领产权证的拆迁安置房是否可以,该合同是否有效?  我国城市房地产治理法第三十七条第项规定,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房地产不得转让。实务中,也有不少当事人和部分法官持相同的观点,认为房屋权属证书等于房屋产权证,未领取产权证的房屋不得转让。
    对此笔者不敢苟同。  上述法律规定的立法目的是为了保证进入市场交易的房地产产权清楚合法,避免来源不明、权属不清的房地产进入市场后,扰乱市场秩序,损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利于国家治理和监督。
    但是,我们并不能由此得出房屋权属证书等于房屋产权证的结论。房屋产权证并不是惟一能够证实房屋产权清楚合法的证书。房屋权属证书包括产权证以及产权证以外的国家有权部门出具的房屋产权证实、房屋使用权证、房屋销售许可证、房屋产权审核单等一切证件、证实材料。
    一个最有代表性、普遍性的例子,就是在城市商品房开发建设过程中,开发商在申请预售商品房时,房管部门只依法审查核发待售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开发商取得许可证后就可以合法出售房屋了,房管部门并不发给开发商相应的产权证,不把领取产权证作为出售商品房的前提条件。
    在商品房预售的情况下,由于商品房尚未建成,也不可能产生商品房的物权登记。此时,房管部门核发的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不仅证实开发商出售房屋的合法性,也证实了出售房屋的权属,起到临时产权证的作用,成为房屋权属证书的一种。
    由于开发商没有每套商品房的产权证,为了交易所需,房管部门遂向开发商出具每套房屋的产权证实单,开发商与购房者结算后,将此单转交给后者,后者凭此单在完税后向房管部门申请领取产权证。
    因此,对于购房者而言,产权证实单也起到临时产权证的作用,与购房合同一起共同证实待领证房屋的权属,也成为房屋权属证书的一种。  房管部门、开发商及购房者在行政治理和市场交易中逐步形成的用产权证实单临时代替产权证的操作程序有着极其重要的现实意义。
    临时的产权证实单有着正式的产权证不可替代的优点:减少交易环节,节约交易成本,实现优质高效的行政服务,维护法律文书的权威。因为开发商在其开发的商品房经验收合格后随即要交付购房者,购房者立即就会领取产权证,其间的时间差极短,假如机械地要求开发商先领取每套商品房的产权证,势必造成随后各购房者再过户领取新证,原证因此而作废。
    这必然增加当事人的交易成本,延长交易时间,也大大增加房管部门的工作量。对开发商而言,刚刚领取的产权证随之又作废,完全是不必要的浪费,最终此费用会转嫁到购房者身上,无谓地增加购房者的负担,有百害而无益。
    反之,产权证实单既具有临时产权证的作用,保证交易的合法性,又大大简化了行政程序,使交易变得便捷、安全,因而为社会所广泛接受和践行。
  • 你好:
    1、安置房是否能取得房产证不能一概而论,这需要看其拥有的产权是否是全产权,以及拆迁协议上的相关规定。  
    2、首先,弄清安置房的性质对于房产证办理是至关重要的,调查清楚拆迁前的产权性质,如果拆迁前具备产权证,只是拆迁后开发商没有及时办理,如果有拆迁协议书,虽然麻烦,但日后还是可以办理产权证的。  
    3、安置房的所有权一般归属当地或区域房管部门所有。房产证是需要通过房管部门来办理的,需要按照现行的房屋平均售价的一定比例缴纳费用,然后办理产权证。
    4、安置房如果进行了产权登记并取得房屋所有权证,是可以上市交易的,房屋权属证书(房产证)是权利人依法拥有房屋合法权利并对房屋行占有、使用受益和处分的唯一合法凭证。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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