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你好!我的爷爷有四个子女。他在51岁的时候丧失了劳动能力选择跟着我父亲(他的二儿子生活共同生活,把5000元存款交给了我父亲)户口也迁到二儿子家,我爷爷是户主。大儿子结婚后就分家独自立门户,女儿出嫁后户口迁走。小儿子十岁的时候就抱给别人养。爷爷和我们共同生活了32年,期间其他子女没有给我父亲提供爷爷的赡养费用。今年我们居住的地方开发了。之前爷爷和我父亲口头协议,愿意继续跟着我们一家人生活,他的开发赔偿款由我父亲保管。我父亲给他养老送终。开发赔偿款还没下来,其他几个子女就到我家来要求从现在起共同赡养爷爷,在拒绝补偿我父亲这32年赡养爷爷费用的条件下分割爷爷这份赔偿款。遭到我父亲的拒绝。爷爷不同意跟其他几个子女走的情况下他们把人硬抢走了。在控制了他的人生自由一个月之后,他们把爷爷带回来继续索要赔偿款。爷爷态度转变了,他否认我父亲赡养了他32年,以他的存款给了我父亲为由拒绝补偿我父亲赡养他的费用。他要求货币安置不要他的那份安置房,由自己掌握他的开发赔偿款,坚持认定他的其他子女尽了赡养义务,他要把赔偿款平均分给其他几个子女。我父亲不同意,达不成协议。现在我们面临订房的问题,户主(爷爷)拒绝提供本人身份证和签字我们一家其他人就订不了房领不到开发赔偿款。要胁我们同意他的要求。这种情况我们该怎么办?怎样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2018-12-24 13:17:15
律师解答共有4条
  • 《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11条规定: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
      《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
    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该条规定明确了子女应当履行对父母的赡养义务,另一方面也明确父母要求子女给付赡养费的两个条件,一个是年老体弱、无劳动能力,另一个是生活困难。
    不符合上述两个条件之一的父母,无权要求子女给付赡养费。

  • 1. 父母有绝对的权力支配自己的遗产,可以给任何一个不相干的人,也可以不给任何一自己的亲人,无需与其他人商量。
    2. 财产是老头50%,老伴50%,老头与老伴都只能把自己的50%立遗嘱

    3. 遗嘱产生法律效力。一,立遗嘱的人神志清醒。二,立遗嘱的人不受人胁迫。代立遗嘱的话需要两个以上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
    要立遗嘱的人签名,公证一下是好的。

    4.有继承权继承者只能是狡辩立遗嘱的人神志不清醒或受人胁迫不是自己真实意思的表示。

    5. 可以要生活费,精神上的是强求不来的。
  • 赡养费的计算。 首先计算子女家庭的人均月收入, 子女人均月收入低于最低生活保障线时, 视为该子女无力向父母提供赡养费。子女家庭人均月收入高于最低生活保障线时,超出部分,二个子女以内的按50 %计算赡养费;三个子女以上的按40%计算赡养费。
    应付的赡养费除以被赡养人数得出付给每个被赡养人的赡养费。 赡养费应该是保证被赡养人的生活水平,一般不应低于当地的最低生活保障水平。具体给老人多少赡养费,要看子女的多少和子女自身的经济水平。
    在司法实践中,一般按子女收入的20%-30%的标准确定。
  • 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规定:第二十一条 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
    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禁止溺婴、弃婴和其他残害婴儿的行为。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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