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我的基本情况是这样:本人于2006年3月末到上海一家建筑设计公司(私营员工十几人)任设计师一职至今,一直未缴纳任何保险及公积金,且于06年3月因要办居住证而签订的一份临时合同(居住证未通过该公司办成,因为其资质不满足规定),但是上面公司盖章页面没有写上日期,只在合同封面有2006年3月的字样,且合同中的工资只有1400元(老板说是为了避税只能这样写),而我当时的实际工资是4000多元,可是工资从一开始几个月是以现金形式发放,到后来老板要求每人去办张银行卡,此后工资都是从副总(非法人)私人账户转账,但是未注明“工资”字样(后了解知道这样可以逃税),所以我既无法证明我的真实工资,也因未缴纳任何保险而无法有直接证据认定在此公司工作5年(但有同事可以证明)。

到目前为止我去找过老板(法人)要求其给我依法缴纳社保及公积金,遭到拒绝,因此希望能通过劳动仲裁解决此事,补缴5年的社保并得到相应补偿。

请教,如果要劳动仲裁话我的实际工资怎么证明?那份未写日期的合同生效么?我可以要求从哪年开始补缴社保及公积金?是否可以提出赔偿?具体金额如何计算呢?我应该怎样向劳动仲裁委员会提出劳动仲裁呢?

问题较多,希望能详细回答,谢谢!

仲裁
2018-12-24 06:39:49
律师解答共有4条

  • 1、《住房公积金补缴书》为一式两联无碳复写凭证,第一联管理部留存作为记账凭证,第二联作为单位存根备查。
    2、部分行政事业单位既有财政统发又有单位自筹的,需将财政统发部分和单位自筹部分分别填制《住房公积金补缴书》和《住房公积金补缴清册》。
    3、单位对集中封存库内的个人进行补缴时,在《住房公积金补缴书》的单位名称和单位登记号栏填写补缴单位名称,在《住房公积金补缴清册》中列示个人明细。
    4、职工个人对在集中封存库内的住房公积金账户进行补缴时,在《住房公积金补缴书》的单位名称和单位登记号栏填写补缴人姓名和个人登记号。

  • 1、劳动者可以到当地劳动局劳动监察投诉;
    2、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当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如果未签订劳动合同,还可以要求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如果是以拖欠工资提出的解除劳动关系,还可以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
    3、如果在仲裁开庭达成调解协议对方不履行或者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在法定时间内到法院起诉。
  • 公司给员工少缴了社保,可否申请劳动仲裁?我国法律规定,可以申请劳动仲裁的包括以下几种情形:
    1、因企业开除、除名、辞退职工和职工辞职、自动离职发生的争议;
    2、因执行国家有关工资、保险、福利、培训、劳动保护的规定发生的争议;
    3、因履行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4、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应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的其他劳动争议。
    因公司不补缴社会保险的,可以申请劳动仲裁。
    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在30日内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当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在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当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在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一项规定,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第四十七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
    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