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甲方(用人单位)全 称:青岛*****自动化控制有限公司

住  所:??????????????青岛市****

联系电话:??????????????*****????????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王*

乙方(劳动者)姓     名

出生年月

户籍所在地

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现住址

联系电话

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国家、地方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鉴于乙方受聘甲方或服务于甲方,在职或服务期间有从甲方获得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的机会,有获得及增进知识、经验、技能的机会;甲方给乙方的劳动支付了工资、奖金、提成、奖励等报酬;乙方明白泄露甲方商业秘密、技术秘密会对甲方造成极大损害。为保护甲方的商业秘密、技术秘密,维护甲方及乙方共同的长远利益,双方自愿约定如下:

1.保密内容和范围

1.1乙方在合同期内开发设计的技术成果,包括技术研究成果、工程设计、产品设计图纸及其说明等;

1.2甲方现有的开发成果和技术秘密及设计开发方案;

1.3甲方所有的工艺技术资料、图纸和所有的财务资料及数据;

1.4甲方尚未付诸实施的经营战略、规划及生产经营数据;

1.5甲方销售方案、计划及客户资料;

1.6甲方采购计划及供应商资料;

1.7甲方生产定额、工时定额;

1.8甲方认为需要保密的其他保密事项。

2.具体保密要求

2.1乙方在聘用合同期内必须按甲方的要求从事产品的设计与开发,其设计开发的所有资料属甲方所有;

2.2乙方必须严格遵守甲方的保密制度及要求,防止泄露企业的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

2.3对含有甲方商业秘密或技术秘密的作品,如乙方为了发表论文、评定成果、职称等需要在较大范围内公开的应事先取得甲方的书面认可;

2.4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利用技术秘密进行新研究与开发;

2.5乙方在与甲方解除聘用合同后的三年内不得生产、经营同类产品或在有竞争关系的其他企业任职;

2.6乙方必须不使他人获取、使用保密信息,不直接或间接地劝诱或帮助他人劝诱企业内掌握商业秘密、技术秘密的员工离开企业;

2.7乙方保证遵守甲方为保护知识产权制订的相关制度与规章,认真执行保密措施,在发现他人有侵犯甲方商业秘密、技术秘密的行为时,有义务有责任及时向甲方总经理或公司人事行政部报告。当乙方结束在甲方的工作时,及时将所有与甲方经营活动有关的文件、记录或材料交给甲方指定的人员。

3.协议期限

聘用合同期__五_年_内;

解除聘用合同后的_十_年内。

4.保密费的数额确定及支付方式

甲方对乙方在聘用合同期内所取得的成果支付了工资,工资中内含保密费,其保密费为每月工资的20%,作为甲方对乙方支付的月份固定保密费。另外还视乙方工作业绩、工作态度、成果的作用和其创造的经济效益而定,给予年终奖励,年终奖励也包括了保密费。

5?培训期间乙方责任

5.1保证完成培训目标和学习任务。

5.2保证在培训期服从管理,不违反甲方与培训单位的各项政策、制度与规定;

5.3保证在培训期内维护自身安全和甲方一切利益;

5.4保证在培训期结束后,回到甲方参加工作,服从甲方分配,胜任工作岗位(或职务)服务期限打到五年以上。

6.违约责任

(一)下列情况之一,乙方承担的经济责任:

6.1在培训期内违反了甲方和培训单位的管理和规定,按甲方和培训单位奖惩规定执行;

6.2在培训期内损坏甲方形象和利益,造成一定经济损失,乙方赔偿甲方全部经济损失;

6.3培训中期自行提出终止培训或解除劳动用工合同,乙方向甲方赔偿全部培训成本费用;

6.4培训期结束后回到甲方工作后(自受训结束之日起计算),未达到协议约定的工作年限,乙方赔偿部分培训费用:最低服务工作年限为十年以上,则免除乙方承担当年所有的培训费用,在服务工作期限内,除无法抗拒的特殊情况外,乙方提出辞职或离职(乙方违反甲方管理规定另行处理)甲方有权根据乙方实际协议服务期限,要求乙方承担一定的受训费用。公式如下:乙方承担受训的费用=(培训费合计÷协议服务月份数)x(协议服务月份数-实际服务月份数)

6.5以上违约责任的执行,超过法律、法规赋予双方权限的,申请仲裁机构仲裁或向法院提出上诉。

7.说明

7.1协议双方签字生效;未尽事宜由双方另行具文,与本合同书具有同等效力。

7.2本协议一式贰份,协议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盖章):乙方(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身份证号:

日期:年月日日期:年月日

不正当竞争
2018-12-24 05:17:48
律师解答共有4条
  • 商业秘密包括且不限于特定的、完整的、部分的、个别的未披露的信息,包括且不限于涉及商业秘密的草稿、拟稿、草案、样品、模型等,包括且不限于列出商业秘密目录或代号清单中的信息。  
    (一)各类产品(包括且不限于半成品)的设计、程序、实验、配方、技术数据、专用技术、图纸、生产工艺、工艺诀窍、制作方法、生产流程、经验公式、管理诀窍、样品(包括模型)等。  
    (二)专用设备及其相关图纸、资料等。  
    (三)各类产品的模具、量具及其相关图纸、文件资料、物品。  
    (四)各类产品(包括部件)科研计划、开发计划、实施进度及其各种数据、过程、结果。  
    (五)与公司相关联的勘察、设计、科研、实验、软件开发、策划、广告等标明“商业秘密”字样的资料、数据、信息。  
    (六)其它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的信息
  • 劳动合同里的“其他约定条款”已经明确表述了竞业限制和保密义务。是否确有附件已经不重要。双方已经约定的事情单方不能直接终止,需要双方共同协商变更。保密条款是纯义务性的,对方不需要支付你相关经济补偿;竞业限制是有补偿的,你在离职后24个月之内不得有竞业限制条款约定的情况,对方每月支付你600元。
    个人认为对方提出的条件是可以考虑的,可以要求对方和你签订书面协议,约定原劳动合同中的保密条款和竞业限制条款不再履行,这样你们双方可以做到不再有任何牵连。
  • 商业秘密泄露主要有下列途径:  
    1、人才流动泄露商业秘密;  
    2、兼职工作泄露商业秘密;  
    3、离退休员工被其他单位聘用泄露企业商业秘密;  
    4、保密观念淡薄泄露商业秘密;  
    5、企业自身经验介绍,接待来访等泄露商业秘密;  
    6、发表学术论文,泄露商业秘密;  
    7、企业职工为私利或私愤泄露商业秘密;  
    8、发生意外事故。
  • 侵犯商业秘密法有惩罚性赔偿,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若经营者违反规定,给被侵害的经营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被侵害的经营者的损失难以计算的,赔偿额为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润;并应当承担被侵害的经营者因调查该经营者侵害其合法权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
    (二)行政责任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5条规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有权依法作出强制性处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可以根据情节处以1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该规定为处理侵害商业秘密行为提供了法律依据。《关于侵犯商业秘密的若干规定》对此作了进一步规定: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由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认定和处理。所以,当企业商业秘密遭到侵害时,企业应当及时向工商部门检举,并提供相关的侵害证据,要求工商机关予以查处。
    对于因职务行为而接触企业秘密的国家公务人员,应当认为保守其所接触的商业秘密是其法定的义务,当出现其侵害企业商业秘密的情形时,企业可向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结果不服的,再提起诉讼;或者依据《行政诉讼法)第3条以及《国家赔偿法》的相关规定,直接提起行政诉讼,要求国家赔偿。
    (三)刑事责任如因侵犯商业秘密给企业造成重大损失的,企业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依据我国《刑法》219条的规定,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损失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属于“给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以侵犯商业秘密罪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或单处罚金。
    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损失数额达250万元以上的,属于“造成特别严重后果”,以该罪名判处3年以上7年以下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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