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公司要搬迁异地了,我在这公司6年,2010年7月来到这个公司,曾经前4年是在一个小主管手里做事(他与公司老总是合同承包制),前4年都没签劳动合同,4年后的2015年的元旦,小主管跟老总合同期到,我自然而然的转老总这里做事,2015年3月与这公司签的合同,我想询问的事,我前4年算不算在这公司做事,我跟公司前四年是雇佣与被雇佣关系吗?如今搬迁关系到赔偿,公司不承认我前4年在这公司工作期限!如今只承认两年的关系……我这种情况怎么办?(公司每年元旦年会,公司分好几种抽奖资格,1年以上3年以下,,3年以上5年以下,5年以上,2016年元旦公司把制定的抽奖资格分在5年以上)还有的我社保一直是这个公司缴费的,我能用社保证明我跟公司雇佣关系吗,2010年到这个公司,2012年10月缴费,到如今有40多个月的缴费期,一直没断缴!我想请问这个如何定性跟公司的关系?搬迁赔偿如何定性工作年限?谢谢,感激不尽!

2018-12-23 07:09:54
律师解答共有4条
  •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应当从劳动者向该用人单位提供劳动之日起计算,即在劳动者入职之日开始计算。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未订立劳动合同的,不影响工作年限的计算。因用人单位的合并、兼并、合资、单位改变性质、法人改变名称等原因而改变工作单位的,其改变前的工作时间可以计算为“在本单位的工作时间”。
    另外,对于军人军龄问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和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中发[2001]3号)第三十七条以及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退伍义务兵安置工作随用人单位改革实行劳动合同制度的意见》(国发[1993]54号)第五条规定,军队退伍、复员、转业军人的军龄,计算为接收安置单位的连续工龄。
    原劳动部《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劳部发[1994]481号)规定,经济补偿金按职工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计发,因此,企业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计发法定的经济补偿金时,退伍、转业军人的军龄应当计算为“本单位工作年限”。
      【操作指引】劳动者应当把握“本单位的工作年限”的含义,不是本单位的工作年限,一般不能够计算进来。
  • 工作年限是指累计工作年限,并非本单位工作年限。劳动者累计工作年限已经近五年,从新入职公司当年即应享受带薪年休假,当年的带薪年休假按照剩余日历天数折算,不足1天的不予计算。
    国务院《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二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
    单位应当保证职工享受年休假。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第三条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四条年休假天数根据职工累计工作时间确定。职工在同一或者不同用人单位工作期间,以及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视同工作期间,应当计为累计工作时间。
    第五条职工新进用人单位且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当年度年休假天数,按照在本单位剩余日历天数折算确定,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享受年休假。前款规定的折算方法为:(当年度在本单位剩余日历天数÷365天)×职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
  • 《劳动法》第72条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第259号令)第12条规定:“社会保险费不得减免。
    ”  第13条规定:“缴费单位未按规定缴纳和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税务机关责令其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除补缴欠缴的数额外,从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千分之二的滞纳金。
    ”  第26条规定:“缴费单位逾期拒不缴纳社会保险费、滞纳金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税务机关申请人民法院依法强制征缴。”
  • 工伤社保这一块,原则上是赔偿给职工本人。但实际上,个人办理工伤这一块的手续很麻烦,一般都是用人单位负责人事的到相关部门办理(特别是医药费用这一块,原来由单位垫付,单位办理要方便一点,)单位办理好以后,该由伤者本人享受的由单位付给伤者。
    如果单位办理好以后不付给伤者,伤者可以直接到当地劳动仲裁委员会提起申请的。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