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今年二月份,我进了我们镇上的纺机机械公司做机械电工,学徒期六个月。今天,公司突然给我一份协议,让我签订。合约内容如下:1、甲方安排师父教导乙方相关操作知识,徒工期六个月,六个月期满经考核,正式上岗顶班,工资形式为计件,多做多得。(掌握较好者,个人可提前申请考核)2、乙方必须遵守甲方的规则制度,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范,谦虚好学,服从安排。3、乙方学徒期满,经考核合格,签订劳动合同,并给乙方缴纳五大保险4、学徒期间甲方预付给乙方每月800元生活费用,但必须预留2个月的生活费用为培训费用,培训费用将在乙方为甲方服务两年后全额付给乙方。5、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以上皆为次协议内容,进入公司第一日开始,我即在师父的带领下,开始了我的电工生活,但是,因为是做机械配电板,所以很容易学会后就开始独自操作,一直至今。期间,公司并未安排我进行专项技术培训,也未发工资(进公司至今一直没有发工资)。这期间,有一位同样学徒的同事离职了,但是没有结算到一分钱,公司坚决不给。请问高人,这样的协议我是否可以签订?公司不发放工资是否正确?如果不正确,我又该怎样才能维护自己的利益?敬请高人呢帮忙解答。谢谢!

劳动合同纠纷
2018-12-22 20:35:42
律师解答共有4条

  • 1、专项培训实践中是以正式发票或相关票据为准的,如果没有,一般不认可该数额;
    2、有了培训还要有约定“服务期”,只有服务期没满辞职才需要支付违约金的;
    3、违约金是递减计算的,而且总额不超过实际培训费用;
    4、如果单位有《劳动合同法》三十八条情形,员工可以单方解除合同,并且无需支付违约金,还能要求单位支付经济补偿;
  • 员工上岗后没有签订劳动合同怎么办?不与劳动者签合同是用人单位的责任,收集证据,证明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工作的证据如证人,证言工资卡等,等用人单位辞退劳动者或劳动者辞职,可以根据《劳动合同法》第82条要求支付双倍工资,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8条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和补保险。
  • 《劳动法》
      第三十七条 对实行计件工作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根据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的工时制度合理确定其劳动定额和计件报酬标准。 
      第四十六条 工资分配应当遵循按劳分配原则,实行同工同酬。
      工资水平在经济发展的基础上逐步提高。国家对工资总量实行宏观调控。
      第四十七条 用人单位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和经济效益,依法自主确定本单位的工资分配方式和工资水平。
      第四十八条 国家实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最低工资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报国务院备案。
      
  • 合同期满单位不续签辞职可以立刻离职,并参考如下法条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协商不成,到 公司 所在地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申请仲裁。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一)劳动合同期满的;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第五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
      用人单位对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备查。
    第八十九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未向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
      
    (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第五条
    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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