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用房产证担保给朋友抵押民间贷款5万,利息是一天500元。借款日期是2010年6月11日,我朋友当时打了一张七万的借条,我也写了一张5万的借条,但落款是借款人而不是担保人,也没写明是什么时候还清,只是口头说两个月为归还日期,十天一付利息。但我朋友到现在已经两个月没付利息了,而且本金也没还,现在债权人要我还钱,不还的话就带人住到我家里,请问这样合法吗?我要承担还5万的责任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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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人可援用债务人的权利对债权人进行抗辩。根据《
民间借贷规定》第26条的规定,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的,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法院应予支持。
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的,超过部分无效。24%~36%的年利率计算出的利息支付属于自然债务,债权人无权请求支付,但债务人已经支付的无权请求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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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条没写利息,你不需要还利息。借款人跑了,担保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担保人赔偿后,可以管借款人要钱。
《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211条第一款规定,
自然人之间
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
第207条规定,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固定支付逾期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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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担保责任,要求在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才开始承担保证责任的是一般保证。也就是说在主
合同纠纷未经审判、
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债权人要求保证人承担责任的,保证人有权拒绝。
而连带保证中,连带保证人与债务人负
连带责任,债权人可先向保证人要求其履行保证义务,而无论主债务人的财产是否能够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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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担保人有哪些责任:
1、要看担保人是承担的一般担保还是连带担保,如果
担保合同对
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
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如为连带担保则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
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2、还有就是注意是否超出
保证期间。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 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 相关知识 《担保证》第七条规定:“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公民,可以作保证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于问题的意见(试行)”中第106条规定:“保证人应当是具有代偿能力的公民、企业法人以及其他经济组织。保证人即使不具备完全代偿能力,仍应以自己的财产承担保证责任。 国家机关不能担任保证人。”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保证人既可以是法人,也可以是公民个人,还可以是其他经济组织,范围比较广泛,但一个共同的特征是:保证人必须具有“代为清偿能力”,即当债务人到期不能履行债务时,保证人必须以属于自己独立支配的财产代为履行或承担责任。因此,不具有代偿能力的法人、公民或其他经济组织不能作为保证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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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