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律师您好,请问强制执行阶段,已查封对方不动产一套,对方以没钱为由不愿意一次性清偿债务?律师您好,请问强制执行阶段,已查封对方不动产一套(对方名下还有其他住房,商铺),对方以没钱为由不愿意一次性清偿债务,说分期二十年支付,我可以拒绝吗?如果希望法院拍卖其被查封的房产,我需要自己申请吗?感谢您的回答,谢谢!

拍卖
2018-12-22 09:07:31
律师解答共有4条
  • 第一,要有法院的生效法律文书,就要终审法院盖章确认已经生效了.
    第二,要提交申请人的主体资格证明.
    第三,提交委托人的授权委托书等.
    基本上有以上三条就可以去原审法院立案申请强制执行了.

  • 1、败诉后,要按法院判决书的内容履行义务。拒不履行的,胜诉方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2、法院强制执行过程中,可以对被执行人的房屋进行拍卖,用以实现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  
    3、为避免房屋被法院拍卖,被执行人要在房屋拍卖成交前,向申请人履行生效判决所确定的义务。或者与申请人协商分期履行,由申请人向法院申请停止拍卖程序。
  • 房屋查封属于财产保全措施,法院审理案件时,在作出判决前为防止当事人(被告)转移、隐匿、变卖财产,依职权对财产作出的保护措施,以保证将来判决生效后能得到顺利执行。具体措施一般有查封、扣押、冻结。
    财产保全一般由当事人(原告)申请,由人民法院审查决定是否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对当事人(原告)没有提出申请的,但争议的财产可能有毁损、灭失或其他危险的,法院可依职权采取保全措施。
  • 未取得房产证的房屋,法院可以查封、拍卖。但应当在拍卖过程中,将未取得房屋产权的情况告知买受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转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无证房产依据协助执行文书办理产权登记有关问题的函》的通知
    二、执行程序中处置未办理初始登记的房屋时,具备初始登记条件的,执行法院处置后可以依法向房屋登记机构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暂时不具备初始登记条件的,执行法院处置后可以向房屋登记机构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并载明待房屋买受人或承受人完善相关手续具备初始登记条件后,由房屋登记机构按照《协助执行通知书》予以登记;不具备初始登记条件的,原则上进行“现状处置”,即处置前披露房屋不具备初始登记条件的现状,买受人或承受人按照房屋的权利现状取得房屋,后续的产权登记事项由买受人或承受人自行负责。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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