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我2009年买的平安保险,保险期限2009年5月-2010年5月。2010年3月,平安来电话让我续保,说现在续保的话如果4月-5月间再报保险不会影响到今后的续保,因此,我办理了续保。在4月份出了两次小事故,鉴于保险公司的建议,报了保险,随后续保,这两次事故未影响到2010年续保。2010年5月-2011年5月期间,我报了2次保险。在今年续保的时候,被告知网上有4次记录,平安把2010年4月的两次保险也算了进去,说是保监会新出台的规定。平安保险这样算不算欺骗消费者?我应该如何维护自己的权利?这种情况起诉保险公司可以吗?

消费者维权
2018-12-22 01:07:31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保险诈骗罪是指以非法获取保险金为目的,违反保险法规,采用虚构保险标的、保险事故或者制造保险事故等方法,向保险公司骗取保险金,数额较大的行为。  根据刑法第198条的规定,犯保险诈骗罪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单位犯保险诈骗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5年以卜10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
  • 消费者的基本权利
    1、安全权(新消法第七条规定)
    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
    2、知悉权(新消法第八条规定)
    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
    3、选择权(新消法第九条规定)
    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
    4、公平交易权(新消法第十条规定)
    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
    5、索赔权(新消法第十一条规定)
    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
    6、受教育权(新消法第十三条规定)
    消费者享有获得有关消费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的知识的权利。
    7、受尊重权(新消法第十四条规定)
    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得到尊重的权利,享有个人信息依法得到保护的权利。
  • 消费是受到欺骗,你可以投诉到消费者会去。这样效果比较好。实在不行也可以起诉。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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