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我现在的住房是单位99年集资建成的,我们在当是给单位集资了1万元,现在我们住的地方要被征用,(这片院子买给了开发商)单位要求我们搬走,把当年交集资的1万元给我退回来。这样做合法吗?请问:我有这个房子的相当产权吗?单位应该怎么补偿。有相的的文件依据吗?

2018-12-22 00:44:14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集资房是改变住房建设由国家和单位承包的制度,实行政府、单位、个人三方面共同承担,通过筹集资金,进行住房建设的一种房屋。职工个人可按房价全额或部分出资,政府及相关部门用地、信贷、建材供应、税费等方面给予部分减免。
    集资所建住房的权属,按出资比例确定。个人按房价全额出资的,拥有全部产权,个人部分出资的,拥有部分产权。  对于集资房,如果职工是全额集资,将来可以办理100%的产权,在产权证领取后,可以自由上市交易;如果是部分集资,将来为职工办理的是部分产权,另部分产权属于另部分集资人(单位)。
    职工想要转让部分产权的集资房,首先要取得合法的房屋所有权证书,其次,要经过产权共有人的单位的同意,而且单位具有优先购买的权利。
  • 作价补偿。指拆迁人以支付货币的方式,赔偿被拆迁人因拆除房屋所造成的经济损失。作价补偿是拆迁人乐于采用的一种形式,它不仅可以一次性解决房屋拆迁安置中的种种问题,而且还可以有效提高房地产经营效益。
    不足之处是使用拆迁人从事房地产开发初始投资过大。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28条:“公民之间赠与关系的成立,以赠与物的交付为准。赠与房屋,如根据书面赠与合同办理了过户手续的,应当认定赠与关系成立;未办理过户手续,但赠与人根据书面赠与合同已将产权证书交与受赠人,受赠人根据赠与合同已占有、使用该房屋的,可以认定赠与有效,但应令其补办过户手续。

    从上述法律规定可以看出,房屋赠与合同是实践性合同,房屋赠与关系的成立,必须是以办理了过户手续,或者受赠人根据赠与合同取得产权证书并已实际占有使用该房屋,为认定条件。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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