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于2009年10通过宇发房地产开发公司买了益通明星生活广场的住宿房,购房合同上的交房日期是2010年2月28日,但是延迟交房3月,有的业主拿到违约金,我没有拿到,合同上有注明如延迟交房出售方应给买受人违约金。我现在问他给违约金是否在法律允许范围内。
???????????去年买房有政府每平方补助50,房管局的规定是在2009年12月31日拿到房产证才能领到补助款,开方商给我们开具承诺书如果在12月31日前因为房产证的原因不能拿到补助款由开发商给我们补助款,现在开发商开始找各种理由拒绝给我们补助款...
我们在法律上应该怎样做?谢谢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