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我是2011年3月13日签订的合同,公司无正当理由今天给我开了单方面劳动合同解除通知书,期限一个月,但其要求我另外还签了待岗协议书,并要求我明天去公司进行培训,我准备进行劳动仲裁,可以不去进行培训吗?并且我有他们无正当理由的证据!请给我更好的解决办法!!谢谢!!

仲裁
2018-12-20 13:21:08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你好,先告诉你大体的解决办法,详细需要咨询可以联系面谈、
    一、关于劳动关系存在、工资表、考勤等,你不需要很多证据,通常劳动关系不难确定的。极少部分证据即可。
    二、工资应当支付给你的,尽量协商要回,如果协商要不回,可以到当地劳动局内设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注意申请之前要组织好以下证据:
    1.劳动关系存在时间的证据,
    2.每月工资数额的证据。
    三、保险部分:单位这种做法是非法也是违规的,你可以到当地劳动监察大队(劳动局内)投诉,劳动监察大队是我国专门为解决职工问题特设的机构,一旦查出有该类违法现象,会依法处罚用人单位的,解决效果很好,你可以去投诉。
  • 劳动仲裁是指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当事人申请仲裁的劳动争议居中公断与裁决。在我国,劳动仲裁是劳动争议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必经程序。按照《劳动法》规定,提起劳动仲裁的一方应在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一年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除非当事人是因不可抗力或有其他正当理由,否则超过法律规定的申请仲裁时效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  劳动仲裁有期限限定,申请劳动仲裁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八十二条规定:“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此六十天时间即为劳动争议仲裁时效,劳动争议仲裁时效是指劳动者或用人单位的权利遭到对方侵犯后,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即丧失仲裁机构予以保护的权利。也就是说,一旦错过仲裁时效,权利人的胜诉权就被消灭,即丧失了请求仲裁委员会保护的权利。  “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指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  
    1、劳动者请求用人单位补缴社会保险费的,应从劳动者知道或应当知道用人单位没有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之日起算。  
    2、劳动者请求用人单位承担工伤待遇的,应从其治疗终结之日或伤残等级评定之日起算。  
    3、劳动者请求用人单位支付拖欠的工资的,应从劳动争议纠纷发生之日起算。  
    4、劳动者请求用人单位返还订立劳动合同时收取的定金、保证金或抵押金(物)的,应从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算。  
    5、用人单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五条第
    (四)项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与劳动者发生争议的,劳动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期限应当自收到解除劳动合同书面通知之日起计算。  
    6、对确已超过仲裁申请期限,有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的,也可以受理。“其他正当理由”包括下列情形:  ①发生劳动者生病住院治疗等意外情况的;  ②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对劳动争议进行协商或曾达成和解的;  ③人民法院认为可以认定的其他合理情形。
  • 根据《劳动法》第83条规定:“劳动争议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一方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起诉,又不履行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诉讼当事人问题的批复》规定,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仲裁决定,向人民法院起诉,争议的双方仍然是企业与职工。公司不服劳动争议仲裁裁决,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劳动者为被告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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