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我们是在内蒙古巴彦淖尔市临河区的临河热电厂上班,签订合同是一家《金三可山工贸有限责任公司》是隶属于临河热电厂的三产公司,法人代表为临河热电厂的正式职工。我们工作地点是在临河热电厂燃料部输煤专业运行岗位上班,(每月基本工资1600元,奖金500元,工龄工资400元,每月扣除养老保险141.52元,失业保险17.69元,医疗保险58元。)工资是金三可山发放的(每月工资打到银行卡里的),2008年由劳动法规定才开始给我们缴纳养老保险,还有(工伤,医疗,生育,失业保险)临河热电厂称我们为聘用工。临河热电厂是2004年开始建厂,我们是临河热电厂2005年面向社会招工的。从2005年第一次签订劳动合同(具体日期不太记得了但的确是05年),到达拉特旗发电厂培训一年。第二份合同是2008年12月31日签订的至2010年12月31日,第三份合同是2010年签订的合同期至2013年12月31日。合同中明确工作地点是临河热电厂辅机设备。2013年3月15日临河热电厂燃料部通知我们签新合同。是两份合同,第一份是自愿与金三可山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协议,第二份是与当地的《万力劳务派遣公司》签劳务派遣的劳动合同。合同上内容什么都没写,公章也没有盖,让我们先签字。其他人都签了字。我们有18人,以合同(与金三可山公司的合同)没有到期为由拒绝签新合同。2013年19日燃料部通知我们18人停止当前在临河热电厂的运行工作,到金三可山公司学习。3月20日我们到金三可山公司报到,问公司经理调我们到公司的原因,为什么只调我们没签合同的18人,经理不予答复。3月24日金三可山公司把我们18人临时成立了一个清扫队清扫马路。工资1000元,没有其他的了,金三可山公司退还了扣除我们2013年1月至3月的养老保险。

金三可山公司是否违反了我们签订的劳动合同,我们该怎么维护我们的权利,有人说可以找劳动仲裁,但必须得有证据。可是我们手上没有合同(发给自己的合同已经丢失),找公司也不给我们复印合同,我们应该怎么办啊?先找劳动仲裁吗?程序是怎么样的啊?准备哪些资料啊?是不是还要打官司啊?怎么打?求助高手指点

仲裁
2018-12-20 12:21:52
律师解答共有4条

  • 一、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合同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原劳动法规定的长期合同。

    三、单项劳动合同,即没有固定期限,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以某项工作的完成为合同期限的劳动合同。
  • 试用期间要签订劳动合同吗?

    “试用期”是伴随着劳动法的出台而出现的。劳动法规定,劳动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但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在劳动合同中约定试用期,一方面可以维护用人单位的利益,为每个工作岗位找到合适的劳动者,试用期就是供用人单位考察劳动者是否适合其工作岗位的一项制度,给企业考察劳动者是否与录用要求相一致的时间,避免用人单位遭受不必要的损失。
    试用期不签劳动合同的现象原来比较普遍,《劳动合同法》实施后,因为存在不签劳动合同就要支付双倍工资的问题,因此,用人单位对此比较重视,纷纷与员工签定劳动合同,但是实践中,没有与员工签定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还是有很多。
    很多未与员工签定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普遍认为既然是试用期,等试用了以后再签也不迟,不试用怎么知道员工是否是单位需要招聘的人呢。这种认识和想法是错误的。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规定,试用期包含在合同期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因此,未订立劳动合同,也就不存在试用期。
  • 我国劳动法禁止劳动合同约定解除劳动合同违约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二十二条 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
    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的,不影响按照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提高劳动者在服务期期间的劳动报酬。
  • 依据《工资支付暂行条例》
    第七条 工资必须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日期支付。如遇节假日或休息日,则应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工资至少每月支付一次,实行周、日、小时工资制的可按周、日、小时支付工资。
    第九条 劳动关系双方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一次付清劳动者工资。
    第十八条 各级劳动行政部门有权监察用人单位工资支付的情况。
    用人单位有下列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行为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支付劳动者工资和经济补偿,并可责令其支付赔偿金:
    (一)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
    (二)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的;
    (三)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经济补偿和赔偿金的标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工资支付发生劳动争议的,当事人可依法向劳动争议仲裁机关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