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5年前一个人借我1800元至今未还?有借条?借条上未注明还款日期和利息?现在想去法院起诉他?请问能算利息吗?应该怎么算呢?要是这段时间我出息借了其他人的钱?是不是可以按相同的利率要求他支付我的利息呢??

2018-12-20 11:31:23
律师解答共有4条
  • 对于债务,当事人双方可以约定利息,但是利息必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才会受保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民间借货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
    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
  • 可以通过起诉的方式主张返还借款,但需要注意如下问题:
    1.补打借款的时间和还款时间,如果距离还款时间已经超过两年,将超过诉讼时效,在对方抗辩的情况下,你将丧失胜诉权,如果只约定借款时间未约定还款期限,你可以随时主张返还借款,诉讼时效从你第一次主张返还借款之日起算2年。
    2.补打借条视为对方对借贷关系的承认,可以作为证明借贷关系的证据
    3.如果对方有财产的,可以在起诉前先申请财产保全。
    4.返还借款可以先向对方主张,如果经过你的主张对方不予返还的可以向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借条上未注明利息和还款日期,现无法联系借款人,想办法联系债务人催款。

    借条,是表明债权债务关系的书面凭证,一般由债务人书写并签章,表明债务人已经欠下债权人借条注明金额的债务。

    借条上未注明利息属于无息借款,不能主张利息。借条没有写明还款日期,属于无固定期限借款,可以随时主张债务人还款。如果无法联系借款人问题最严重,当务之急应当想办法联系债务人催款,如果债务人不能还款,可以向法院起诉。
    通过法律解决。
  • 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这是借款人的义务之一。如果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去支付利息,即属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如果当事人之间在借款合同上对支付利息的期限问题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应按本法第61条规定,对支付利息期限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借款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来确定。
    如果根据本法第61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利息。同时本法又规定,借款期限在1年以上的,借款人应当在每届满1年时支付,剩余期限不满1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利息。
    这样规定,更有利维护交易安全、保护贷款人合法权益。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