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我在我的家乡莒南县城开了一家服装店,当时我是转租的一名叫杨旭的店主的。店铺的房东叫孙友英。(即:杨旭租的孙友英的房子,在房租到期之前,我又从杨旭手里租了这个房子。)

????????我和杨旭签了房屋转让合同。如下????????????????????????????????????????????????????????

???????????????????????????????????????????????????????????房屋转让合同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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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杨旭

?乙方:李冠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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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甲方杨旭有金世界步行街门面6019。现转让给李冠兰,经双方协商特定以下协议:

?????一,经双方协商转让费壹万陆仟元整,由乙方一次性付清。

?????二,自2010年2月27日以前的与该房屋相关的事宜,包括债权债务,所有权归甲方所有,一切过户手续由甲方负责。

?????三,此合同自2010年2月27日起以后的房屋事宜,由乙方负责,与甲方无关。

??????此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持一份,签字有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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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签字):杨旭??????????????证明人:房东(房东当时在场但没签字)

???????乙方(签字):李冠兰

????????????????????????????????????????????????????????????????2010年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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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后他将房屋的租赁合同交给了我。内容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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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租赁协议

??????

甲方:孙友英

乙方:杨旭

??????????为了明确甲乙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经双方协商,特定如下协议:

??????????一:甲方将位于山东省莒南县金世界步行街门面6019号上下两层建筑面积67.48平方,租用给乙方,年租金为9000元整,大写玖仟元整,租赁时间为1年。使用租赁期内,甲方不退租金。期满不再续租时,乙方需提前一个月告知甲方,如续租,必须提前一个月把租金付清,租金支付方式为一次性支付。在租期内,乙方无权处理该房屋。

????????二:甲方承担该的正常维修,提供水电源。租赁期内水电费,物业管理费,装修费用及经营场所发生的一切费用由乙方承担。

????????三:乙方应爱护房屋及室内设施,如有损坏,乙方按原标准赔偿。装修不得破坏房屋原结构,如装修应征得甲方同意后方可进行。

????????四:乙方应依法经营,不得利用此房屋用此房屋进行非法活动,维护公共秩序,搞好卫生及其他事务。如有责任,责任自负。

????????五:因一方违约,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由违约方负担。

????????六:租赁期满后,乙方设施归乙方所有(如无经济纠纷)。

????????七:租赁期满后甲方如使用该房屋,需提前一个月告知乙方。

????????八:协议自签定后日生效,双方如有争议可协商解决或申请上级部门仲裁。

????????九:此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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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签字):孙友英?????????????????????????????????????乙方:(签字):杨旭

?

2009年9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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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半个月前,我联系房东,商议下年房租的事。她坚持把下年房租长到1万8千元。再三商议,最后我们签了纸条,定位1万5千整。纸条如下:

?????????????

???????2011年房租定位一万伍仟整。

????????????????????姓名:孙友英?(她签字)

?

现在快到了交下个月房租的时间了。我感觉房租太贵想转给别人。可房东不想让房子老是转让。他劝我继续租着。但后来有人来想租这个房子。但她觉得房租1万5千整太贵,希望我和房东商议降为一万三千,他就能干。于是我找房东说我愿意多给她两千元,让她和新的租户签订一万三千的租房合同。她打电话说不同意,说那样下年他就不容易长价了,他要求我再多给她一千。我说你在我们身上怎么长的,下年照样这么长。说着说着,我有些气愤。就和他讲理,最后把她说的无话以对,就挂了电话。过了半小时,她不知怎么想的。又给我打电话,说我对她无礼,死活不租给我了。说下年她亲戚要用这间房子,让我到期就带着我的东西走人。要是真这样我的转让费就完全赔进去了。除去三个月的房租剩下的1万5千左右,我就全赔上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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麻烦律师帮我分析一下。我到底该找谁讨回公道。是杨旭,还是房东?

2018-12-20 09:38:11
律师解答共有4条
  • 房屋租赁合同期内,出租人不得单方随意提高租金。  《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有关内容的规定  第十五条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将租赁房屋转租给第三人时,转租期限超过承租人剩余租赁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超过部分的约定无效。但出租人与承租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十六条  出租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承租人转租,但在六个月内未提出异议,其以承租人未经同意为由请求解除合同或者认定转租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因租赁合同产生的纠纷案件,人民法院可以通知次承租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第十七条  因承租人拖欠租金,出租人请求解除合同时,次承租人请求代承租人支付欠付的租金和违约金以抗辩出租人合同解除权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转租合同无效的除外。  次承租人代为支付的租金和违约金超出其应付的租金数额,可以折抵租金或者向承租人追偿。  第十八条  房屋租赁合同无效、履行期限届满或者解除,出租人请求负有腾房义务的次承租人支付逾期腾房占有使用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九条  承租人租赁房屋用于以个体工商户或者个人合伙方式从事经营活动,承租人在租赁期间死亡、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其共同经营人或者其他合伙人请求按照原租赁合同租赁该房屋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二十条  租赁房屋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承租人请求房屋受让人继续履行原租赁合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租赁房屋具有下列情形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一)房屋在出租前已设立抵押权,因抵押权人实现抵押权发生所有权变动的;  
    (二)房屋在出租前已被人民法院依法查封的。  第二十一条  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未在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或者存在其他侵害承租人优先购买权情形,承租人请求出租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请求确认出租人与第三人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二十二条  出租人与抵押权人协议折价、变卖租赁房屋偿还债务,应当在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请求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房屋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 租约到期,承租人要求续租,而出租人则要求合理变更原租约条件的。如原租金过低,出租人把租金提高到国家规定的标准,即房屋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私有房屋租金标准,或者在国家没有规定标准的地区,根据公平合理的原则,参照较高的房屋所在地租金的实际水平,定出合理的新的租金,如果原承租人不同意,就是放弃优先承租权,出租人即可与别人建立租赁关系;如果原承租人同意这些合法的条件,应另订租赁合同,将新条件写进去,将原已届满的期限变更为新约定的期限,并向房管部门登记备案。
    新租赁合同成立后,当任何一方有过失或故意侵害了对方的正当权益时,就有可能影响新合同的效力。如在完成租赁合同的登记(备案)手续后,出租人提出收取押租或其他额外费用,妨碍承租人居住使用,或承租人不按合同规定交租(拒交或拖欠),则对方可以提出解除租赁合同,并要求违约人支付有关费用和赔偿失去的合法权益。
  • 这里提到转让协议,属于一种约定。其内容的书写,应该本着双方协商的结果进行书写,一般应该符合以下法律规定。根据《合同法》第十二条 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以下条款:
    (一)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
    (二)标的;
    (三)数量;
    (四)质量;
    (五)价款或者报酬;
    (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七)违约责任;
    (八)解决争议的方法。
    当事人可以参照各类合同的示范文本订立合同。
    第十三条 当事人订立合同,采取要约、承诺方式。
    第十四条 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内容具体确定;
    (二)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第十五条 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等为要约邀请。商业广告的内容符合要约规定的,视为要约。
  • 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依法订立租赁合同。房屋租赁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双方约定,一般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房屋租赁当事人的姓名(名称)和住所;
    (2)房屋的坐落、面积、结构、附属设施,家具和家电等室内设施状况;
    (3)租金和押金数额、支付方式;
    (4)租赁用途和房屋使用要求;
    (5)房屋和室内设施的安全性能;
    (6)租赁期限;
    (7)房屋维修责任;
    (8)物业服务、水、电、燃气等相关费用的缴纳;
    (9)争议解决办法和违约责任;
    (10)其他约定。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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